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旦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该如何解决?也是广大消费者十分关心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解决争议的五种途径,即消费者维权的具体方法。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这是消费者常用的方法。具有方便、简捷、节约、及时等优点。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是指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由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方,就有关争议进行协调,双方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方式。消费者协会应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公平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是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调解,也可依职权做出处理决定;对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五种方式的约束力度和效力是递次增强的,消费者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选择。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赵凯东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