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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 消费者的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09-11-14

 

  所谓求偿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得很明确,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损害则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而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人身损害可要求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造成残疾的,还可要求支付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造成死亡的可要求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除此之外,对于侵犯财产权、人格尊严的,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赵凯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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