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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什么是“三包”责任?

日期:2009-11-14

 

  “三包”责任是指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它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俗称。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质量若不符合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向消费者(买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其中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简称为“三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最早的“三包”责任规定出现在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1986年颁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中。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社会上要求落实两法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呼声愈来愈高。为贯彻上述两法规定,明确规定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杜绝经营者之间相互推委“三包”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颁布了《部分商品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新三包”。该规定的颁布实施,细化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包”的规定内容,是消费者赖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销售者是否承担“三包”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执行。因此,一旦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当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换句话说,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销售者同样要承担“三包”责任,仅是不按照新三包规定承担责任而已。为了避免社会上个别人的误解,新三包规定中明确: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生产者、销售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
  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是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三种方式,但消费者要求承担责任的方式并不仅限于此三种。如果消费者因购买产品造成损失时,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比如误工费、大件产品的运输费等等。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赵凯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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