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简单的说住房公积金就是一项长期住房储备金,定期缴存、按期计息,因此它类似于长期储蓄,但它的特殊性体现在:
缴存主体特殊,只能是机关、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工;
缴存用途特定,只有出现与职工住房有关的法定事由时,才能运用此项资金;
缴存资金的利率特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综上,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具有社会性、保障性、互助性的储备金,它主要有三个作用,即第一有力地提高了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能力;第二,为住房融资提供了雄厚的资金来源;第三,为国家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可见住房公积金是对职工个人极为有利的,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合法权益。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王 扬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