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双方缴纳,但却只归职工个人所有。那么,在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我们才能将这笔钱提出来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如下情况时,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可以要求单位出具提取证明,职工持有提取证明直接到委托银行领取。以上这六种情形,职工可以直接提出并支配这笔资金。除此之外,我们可以更大程度的从中受益,即办理公积金贷款。所谓公积金贷款,是用大家存储的公积金,为满足条件的某个人贷款,当然贷款人中只能用贷款所得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这里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王 扬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