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暖期;
·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 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徐冰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