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房中常碰到的情况是,交了预定款订好的那套房屋并不如意,想要退掉,开发商却不同意退还预定款。发生此类纠纷时,由于对预定款的性质认识各不相同,解决方法也各有不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说对此类问题有了统一的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有了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在向开发商交纳订金时,一定要慎重,不要过多约定交款人的义务。比如,我们约定,如交款人不购房,则订金不退,等于给自己加了一道锁。相反,如果没有类似约定,只要在订立合同之前,购房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退还预定款。这一招,您会用了吗?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王 扬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