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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买房应当格外注意的问题?

日期:2009-11-13

 

  在您急于购房,又没有足够现金时,开发商为了能将房屋售出,可能会向您许诺:余款由开发商与银行协调,以贷款方式补足。但在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中却仅体现了付款方式,没有注明开发商负责贷款。如果由于银行未能同意预订数额的贷款,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一旦因此发生纠纷,购房人将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商品房合同一旦成立,购房人的义务就是如期如约付款,购房人以贷款未办成为由,延期或拒绝支付余款 ,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开发商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因此在开发商允诺负责办贷款时,购房人一定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并注明因贷款未办成,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王 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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