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第十四期 在离婚时怎样主张房产分割

日期:2009-11-12

  对于私有住房,上期已经讲过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衡量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可以主张要求平均分割房产,方式有共同所有居住此房,这适用于房屋面积较大,宜于分户居住互不干扰的房产,如果双方离婚时心态都比较平和,因为一些小事闹矛盾离婚,那么分户居住有利于双方缓和矛盾,为将来复婚打下基础。但是如果不易于分户居住,如果私产可以依据双方的情况,由一方实际所有居住此房,给另一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另外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在离婚时另一方没有权利参与分割,但是对于在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属于《婚姻法》第42条生活困难的情形,可以主张另一方给予解决住处。这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设的内容,这在很大的程序上保护了弱者的利益,作为无房住一方可以主张暂时居住,也可以主张要求此房一部分的所有权,在房屋上就是一部分产权。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2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