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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期 怎么能在离婚时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日期:2009-11-12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言外之意,就是能算为共同债务偿还的只有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那么如果是下列的债务就要区分对待: 
  a)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属所负的债务;
  b)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c) 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d) 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e)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
  在离婚时要认真审查夫妻是否有债务,是否有隐瞒债务或提供虚假债务的情形。对于一方提出的债务原则上另一方也有预先知道的权利,这是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关键,夫妻之间共同生活收入状况基本了解,需要不需要借钱了如指掌。要求共同承担债务的一方必须按照证据规则举出相应的证据,这就要另一方对于这些证据逐一质证,判别真伪,是否是近期书写的,日期是否符合实际,必要时可以要求债权人到庭接受质询和对书证本身进行司法鉴定。如一方出具伪造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对其按照妨害民事诉讼进行罚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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