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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 为理解法律错误的人提个醒。

日期:2009-11-12

 

  在平时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时,常听律师将在平时的工作中碰到的一些人们理解上的错误,作出几点提示:
  1、“谁提离婚谁吃亏”经常听到有些人这么说。其实不是这样,婚姻自由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这种自由有二个层面,一个是结婚自由,另一个是离婚自由。在人们普遍追求婚姻质量的当今社会,离婚不再是一件难以启齿的话题,人民法院民事庭大部分案件都是离婚案,勉强维持婚姻对双方都没有好处,追求幸福、轻松的生活环境是每个人都向往的。对于谁提出离婚,只是谁更能敢于面对现实。之所以人们讲“谁提离婚谁吃亏”关键在于,提出离婚一方心里的承受能力差,心态不平和,面对另一方的无理要求妥协,追求离婚过程的“速战速决“,这是不可取的,就算是没有主动提离婚,这种状况也会吃亏。需要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提出离婚的一方不放弃基础的要求,无论是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保持清醒的头脑,按照婚姻法的公平原则去协商、去起诉离婚,对于一些在离婚时处于弱势的一方,法律会根本的给予保护,不可能存在“谁提离婚谁吃亏”的现象。反而对于没有必要维持的婚姻当事人,提出离婚可能是对自己一个解脱。
  2、分居六个月就自动离婚:我国的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都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确认婚姻的解除,不以分居长短来确认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分居达到两年视为感情破裂,可以判决离婚。人们常说的分居六个月的说法,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限,按照一般的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最长是6个月,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最长是3个月。所以在诉讼期间具有分居的事实是法院判决的一个因素,但不视为必须就得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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