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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理解

日期:2009-11-12

 

  第四期 家庭暴力和虐待的理解。
 
  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概念的解释和规定,更易于保护婚姻中的弱者。家庭暴力在司法解释中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便构成虐待。
  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扩大,对家庭成员(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实施暴力行为都构成家庭暴力。但是有些人理解为日常生活中的打闹、争吵,不经意发生一方的伤害也是家庭暴力,这是错误的,但是要明确如果是因为在日常争吵中发展为以强欺弱暴力侵害,造成伤害的就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发展为持续性、经常性就构成虐待。
  《婚姻法》第43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并且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如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受害人的请求,对实施家庭暴力者予以行政罚款和拘留。有些人在婚姻中受到了侵害,但总考虑这是“家务事”或者错误的认为公安机关不愿意受理,所以既不能制止施暴者的错误行为,又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新《婚姻法》的出台,将在法律上最大的限度保护受害人,制裁施暴者,同时也增强受害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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