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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婚前个人财产该如何理解

日期:2009-11-12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于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现在所有涉及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都以新修改的《婚姻法》为准,当然包括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以及以往实行的不与新《婚姻法》相悖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中的相关司法解释。依此,我们为你详解的婚姻法均是现行实用的相关法律。
  本次新修改的《婚姻法》对于1980年《婚姻法》一个比较大的修改就是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1980年的婚姻法(旧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一方婚前个人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次新修改的《婚姻法》已经废除了这项财产转化制度,规定只要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不随着婚龄长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通俗的讲就是一方婚前的财产经过八年,以至再长时间也不转化为共同财产,仍为一方个人财产。
  这在现实生活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男女任何一方的婚前房产,这种房产如果是婚前就已经购买的私产房屋,那么,夫妻在生活了若干年后也不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的财产,仍然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在婚姻生活存续期间夫妻对该房有平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只是在离婚时对于此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要求分割。这是本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最大的一个变化。这个变化有利于鼓励人们在婚姻中自力更生,创造财富,杜绝金钱婚姻和为消耗时间而拒绝离婚的不良行为发生。特别是对于目前仍然为弱势群体的女性来说,可增强其独立性,自主性,减少传统的依附性,顺从性。
  附法律条文:
  1、《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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