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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为您保护属于自己的财产——谈怎样作婚前财产公证

日期:2009-11-12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很热门的话题,在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实施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就已经确认了财产约定形式,只不过在原来的婚姻法实施过程中这种婚前财产约定的形式没有被整个社会所认可,有很多的公证处无法操作此业务,这样有些夫妻就用一些书面的协议来约束双方的婚姻财产,这些约定有很大一部分被法律确定为无效的协议,给夫妻一方带来很大的精神以及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后的婚姻法进一步肯定了这种财产约定的形式,《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19条第3款夫妻之间还可以对债务进行约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修改后有很多的公证处已经开始给即将结婚的男女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其实对于财产的公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不仅可以在婚前未雨绸缪进行公证,也可以在结婚后对于取得的财产进行公证,当然亦可以在婚后对于婚前财产补办此种公证手续。
  需要说明公证不是必须使用的形式,对于财产的约定,除了公证处进行公证以外,还可能通过律师见证、第三人签字证明等形式进行约定。但法律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必须合法、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不采取非法的手段,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比如说双方约定一方有“婚外恋”等过错、谁提出离婚就放弃所有的财产“净身出户”等内容,这种约定虽然是对于有过错一方的严厉惩罚,却不是我国法律所支持的,对于此种情况只能通过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予过错赔偿,我国的现阶段法律上还不能支持这种约定。另外夫妻双方还不能将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比如夫妻约定将父母的房产归夫妻所有,这种情况存在,有的夫妻以为我们住老人的房产那么就是我们的,这是极为错误的,这不但在财产约定中,以至在离婚时也没有权利参与分割该房产。近一段时间我国的审判过程中对于此约定认定会很严格,所以要求男女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一定要慎重,严谨,必要时咨询律师来监督起草协议,彻底的保护好个人的财产。
  本次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一个条文的内容将这一制度列入法律中,可见法律上鼓励人们对于较大价值的财产进行约定,在现阶段虽不能被社会全面认同,但这是一个社会发展的趋势。
  附法律条文:
  1、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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