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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0-28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有哪些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股东之间转让其出资必须是依法进行,如果公司只有两个股东,相互转让其出资,则与《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的规定相违背,因此,只有两个股东时,只能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关云天

二、 什么是企业法人定期检查制度?其内容有哪些?
  企业法人定期检查制度,也叫回检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的对新设立的企业开业后一定期限内依法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企业法人定期检查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工作的必要延续。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的设立登记,一般只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证件,因此,不可能全面了解、掌握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通过对企业法人定期检查制度,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深入地了解,从而可以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其中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的实缴情况;
  (2) 住所(经营场所)情况;
  (3) 机构设置和专职、从业人员情况;
  (4) 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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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人:关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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