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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问题

日期:2009-10-12

一、在企业改制中发生的哪些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当事人起诉符合上述规定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关云天

二、 企业分立、改制或组建新公司后,债务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1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3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4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6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7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8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关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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