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力资源管理动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了《关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32号)国家决定于2003年先行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四级的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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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关云天
二、相关条件:
《通知》规定各地认定的相应培训机构须报我部项目试点推广办公室统一备案。被认定的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备充分的师资力量,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选拔承担基础知识及相关知识、技能操作教学的教师,每门课程原则上应配备2名以上的讲师,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培训教程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对培训人员实行毕(结)业制度;
(三)具备必要的教学场所和教学器材等。
三、新的调整内容:
《通知》规定结合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实际情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四级的申报条件调整为: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历,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5.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7.具有高中、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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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关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