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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调查实务探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法律调查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03-24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我国当今经济生活中特有的经济现象,是政府、经济界、企业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由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数量众多,资产总量庞大,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和激发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发展的关键。现实中每个国有企业及战略投资者都有自己的具体情况与特点,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其中,战略投资者、国有企业相互认知的程度是众多决定因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产权制度改革采取何种模式?如何筛选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又如何认知国有企业?法律调查成为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战略投资者决策前必须进行的主要工作之一。法律调查工作往往不是国有企业、战略投资者自己能够独立完成的工作,必须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尤其是委托律师,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通过调查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的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等真实情况的信息,对目标企业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作出职业判断,为委托方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律师所进行的法律调查业务在实践中通称为"尽职调查”。下面笔者根据自身的实践并通过以下几方面问题的讨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进行粗浅剖析。
  一、法律尽职调查的背景及必要性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国有企业及出资人、职工、债权人、战略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是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和不同利益主体重新组合的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法规相对滞后,实践中多以部门规章及相关政策来调整改革中所出现的问题。因部门规章与法规相比在效力层次、含盖内容、制定技巧、新旧衔接等方面存在不足,以及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政策差别,造成了规范指引缺乏系统性、稳定性,产权制度改革的参与者往往无所适从,增加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参与者的法律风险;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多种模式,而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存在于企业并购(企业兼并、企业收购、企业合并的统称)改制模式中。由于我国企业并购市场规则的完善程度、参与者的成熟程度、监管方式的先进程度等诸多要素都有着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在这种不成熟的并购市场体系下,国有企业、战略投资者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企业规模的扩张,其风险因素更需要在试水之前进行全面的、理智的规划。对于双方而言,企业并购最大的风险来源与双方彼此信息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最终演化的风险是并购当中的陷阱,即:可能产生的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人员负担的陷阱、无效资产的陷阱、历史的违法违规陷阱、重新整合成本超过承受极限的陷阱等;从法律尽职调查的阶段分析,这个阶段是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战略投资者相互接触、相互认知阶段,双方能否最终达成正式的并购协议还是未知数。这就决定了双方产生彼此防范的心理,双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常表面上提供有利于其自己的资料,而隐藏不利于自身的资料,为了达到各自的利益甚至采取造假或者采取消极不配合的态度来搪塞对方。正是这些不良做法或行为方式导致本可以通过尽职调查剔除的风险变为现实。成功的法律尽职调查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明确存在哪些风险和法律问题,双方可就客观存在的相关风险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有企业可以更加有效地甄别投资者与投机者,战略投资者可以主动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并购活动,从而为实际进行收购活动奠定成功基础。
  二、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事先发现并购的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对于投资者来说,企业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目标企业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购并以后目标企业的主要员工的安置、目标企业的供应商、市场、顾客认可程度;目标企业的核心技术的安全;目标企业的原资产的真正市场价值等。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并购并非是最终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企业通过并购盘活企业有效资产,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市场竟争能力得以增强,这是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首要问题。因此,战略投资者的市场信誉、财务状况、支付能力、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负债情况、发展前景等,对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而言尤为重要。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使双方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是否准确地反映了对方的资产和债务情况,清楚地认识那些情况可能会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从而使双方均产生一定的安全感。
  总之,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地认知对方全部的、真实的情况,也就是那些能够帮助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补救双方在信息认知上的不平衡,尽可能规避风险,实现并购利益最大化。
  三、法律尽职调查的程序
  在国企改制并购中,国有企业对战略投资者的筛选及战略投资者对国有企业了解,各自委托律师所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应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并购双方签署“购并意向协议书"; 
  2.委托方与认同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或“法律顾问合同”;
  3.律师与目标企业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
  4.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清单的主要内容是需要目标企业提供的各类文件,一般情况下可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文件;企业各类资产的文件;企业的各种贷款、融资文件;企业的重大合同、协议;企业的经营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政府审批或许可;企业的各种税务文件;企业雇员的劳动文件;企业的各类保险文件;企业涉及的各类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文件;
  5.其他。尽职调查清单的结尾部分应注明可能根据业务的进展随时向目标企业发出补充的文件清单或要求。
  6.律师将其准备好的尽职调查清单经委托方确认后发至目标企业;
  7.收到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 并由双方代表签字;
  8.律师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所收资料的进行研究并向委托方汇报;
  9.律师对收到的资料经研究判断后,如需进一步了解,应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以此类推,直至查明情况为止;
  10.律师对尽职调查所获取的全部资料,应反复地研究判断,进行相应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应当制作工作笔录,并尽可能地取得目标企业对工作笔录的书面确认,如果其不愿签字确认,应予以特别说明,并注明具体日期。
  11.律师对资料不全、情况不详,应要求对方作出声明和保证;
  12.对所有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并制订必要的工作底稿,作为日后重要的工作依据。工作底稿的内容应大体包括: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制定的工作方案、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客户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与客户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审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客户出具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其他相关的重要文件或资料。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
  13.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
  四、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
  律师针对不同的目标企业,所进行的法律尽职查的内容各不相同,但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一般需开展如下方面的工作:
  1、对目标企业合法性的调查:主要是调查目标企业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到工商管理部门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核查目标企业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对目标企业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2、对目标企业发展过程历史沿革的调查,主要对目标企业的背景和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的背景进行尽职调查。
  3、对目标企业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查阅目标企业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目标企业房地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的房地产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2)查阅目标企业商标、专利、版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目标企业该等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权利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3)查阅目标企业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向工商部门等核实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限制目标企业上述财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目标企业拥有或租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如果目标企业尚未取得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完备的权属证书,律师还需对取得该等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做出判断。
  4、对目标企业或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对目标企业未列示或列示不足的负债予以核实。目标企业的很多可能的负债在尽职调查时可能是不确定的,目标企业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可能都不确定,调查的目的就是尽量将它们定性、定量。并且还应分析各种潜在的可能负债,通过一定方式尽量予以规避。
  5、对目标企业规章制度的调查。在目标企业的章程中一般包含有有关企业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律师应注意章程的修订程序,企业高管人员的权力,企业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信对本次并购交易而言,不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本次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
  6、对目标企业人员状况的调查:主要是核实目标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合法。目标企业的人员素质如何,目标企业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是否建立了的相应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还有目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一些劳动合同可能会对此次并购产生的影响,甚至形成障碍,直接影响了并购目的的实现。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7、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律师需要查阅目标企业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做出判断;目标企业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
  8、目标企业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律师应调查目标企业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并要求目标企业及其管理层出具声明或保证。调查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实践中,律师法律尽职调查经常与财务尽职调查并行,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中介机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但二者在某些方面则存在交叉和协作。二者的责任划分主要体现:一是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二是两者对同一事实调查角度不同。
  五、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
  尽职调查报告应全面反映律师调查工作内容,并对调查收集的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法律判断。开始部分应当说明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委托方对尽职调查的要求,并简要说明律师所进行的调查过程和做了哪些主要工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责任限制或声明。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有针对性,应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一一列明,说明问题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影响、可行的解决方案。对此次并购可能形成障碍的问题应特别明示,并把实体上、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解决的方案特别说明。
由于法律尽职调查仅是国企改制并购的基础性工作,为规避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双方在正式的并购协议中还应约定详尽的承诺、保证、声明条款,把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成果尽可能地反映进去。
  综上所述,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在国企并购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保障国企并购的成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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