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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罚改革的”原动力”

来源: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05-13
刑罚制度需要改革,这一呼声日益高涨,不仅在中国,也弥漫于世界各国,于是刑罚改革似乎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不日便会倾泻而下,于是,顺势而来的是刑法理论界一场关于推动刑罚改革的”原动力”之争,那么刑罚改革的”原动力”到底是什么呢?笔者拟就该问题谈谈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罚似乎呈现一种人道化的特征,正如牧野博士所说:“法律是冷酷的,但我们可以用温暖的方法来处理。”处罚越来越人道、温柔和有尺度,这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在刑罚立法方面的轻弄化发展趋势。轻刑化是是刑罚改革的必然定向,表现在1997年新《刑法》的修改上,我们可以从以下数据中得到证实:法定刑为6个月至无期徒刑的罪名,新《刑法》中为2个,而旧刑法中有3个;法定刑为5年至死刑的罪名,新《刑法》中为2个,而旧《刑法》中为3个;法定刑为7年至死刑的罪名,新《刑法》中为0个,而旧《刑法》有1个;等等。以上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重刑已经逐渐减少,轻弄大幅度增加,中国的刑法立法在弄罚上已经走向缓和和轻缓。另一个是在刑罚适用体制方面的非监禁刑的扩大使用方面了充分体现了刑罚趋于“仁慈”的特征。这一点也可以从1997年《刑法》中得到印证。1997年《刑法》在有关刑罚执行的条款中,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也适当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扩大了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法。例如,1979年《刑法》中管制可以适用23个罪名,而1997年《刑法》中可以适用109年罪名,管制适用范围得到了加强,1979年《刑法》中适用罚金的条文只有20个,而1997年《刑法》中可以适用罚金的条文多达139个,使得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扩大。
到底是何种因素使得中国的刑罚改革越来越趋于人道、文明和轻缓呢?大多数数学者将其归结为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点就在于刑罚也趋于现代化,而刑罚现代化的基本点就在于刑罚结构朝着文明方向发展,刑罚变得更轻了,死刑更少了。换言之,这实质上 在提示这样一种观点:刑罚改革的“原动力”从本质上取决于社会的发展程度,越是到现代,刑罚就越宽缓和人道。这也似乎能从世界各国的刑罚演变中获得有力的证明:(1)刑罚体系由以身体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2)刑罚由繁到简;(3)刑罚由严酷到缓和;(4)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未来。于是随着科技时代的来临,也带来了刑罚的科学时代,有学者大张旗鼓地指出,国家应从法治进入文化国,以保障共同生活为目的,尊重任何一个人,即使犯人,也不能弃之不顾。
根据上述观点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我们是发展中国家,我们还没有完全地现代化,因此我们的刑罚也不能完全现代化,也就不能过于人道化,于是我们的刑罚应当理所当然地更多,更重,应当有相当数量的死刑条款,所以我们不应当“抱怨”我们的刑罚太残忍,而且我们在忍受严酷刑罚的同时,我们又有充分的理由去相信:我们一定会实现现代化,因此我们一定能等到刑罚轻刑化那一天的到来,刑罚一定会进化,未来的一切肯定会比现在好。这种观点支撑着人们“逆来顺受”,所谓“刑罚改革”其实也不再有什么主动的意味,没能必要有人去主动实施什么刑罚改革,因为刑罚一定会“自行改革”的,需要我们做的就是耐心等待。但是当我们跳离这个逻辑“怪圈”后,我们才会发现我们所等待的并不是必然要发生的,而是“天上掉馅饼”那种万年不遇的机会。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试图寻求刑罚改革的“原动力”。
(一)国家在适用刑罚时的角色定位
我们正在被麻痹着,而这只“幕后黑手”就是这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看别人受苦使人快乐,给别人制造痛苦使人更加快乐”这是一句残酷的话语,同时这也是一个古老的强有力的、人性的、而又过于人性的主题,而国家在这其中又扮演着这样的角色:当国家成为被害人的“代言人”,承担着惩罚罪犯的责任时,其实这种责任也是国家独享的极大的权力,当罪犯向个人或者社会发起攻击时,国家会义无反顾地充当起“勇士”的角色,而且只要罪行已经犯下,国家出面所实施的惩罚就是合法的。不知不觉中,国家通过对罪犯实施的惩罚权力,使整个国家、社会的秩序得到良好的维护,实现了社会治理的需要,以达到“善治”的效果,国家对罪犯适用的刑罚,并不是因为国家“疾恶如仇”,而是要通过惩罚那些动摇其统治地位的罪犯,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最终捍卫自己的统治地位;;国家对罪犯适用何种刑罚,是轻还是重,也不完全取决于该国的发展程度,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在该时期的刑事政策需要,以达到该时期治理该国的需要。
二、国家对刑罚改革的“贡献 ”
在今天的中国,规范内的惩罚被极端强调,刑罚似乎呈现一种人道化的特征,从前文的数据中我们不难看到中国的刑罚越来越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即对人的命运、权利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尽管中国的死刑制度是冰冷的、残酷的、但是在适用死刑时,也做到了尽量保持一种节制,加之非监禁刑的逐渐适用,死刑适用面越来越狭窄,司法上已经有使死刑名存实亡的迹象,立法上呼吁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为什么当今中国,刑罚就越来越”仁慈“呢?这使我不得不想起这样一句治国道:好的统治者并不一定要有一人杀人的武一柄 剑来实施权力;他必须要有耐心,而不是怒气。这句经典的治国之道似乎也可以用来解释国家对于刑罚的“宽缓”的态度。利用残忍的刑罚瞬间直接消灭罪犯的肉体的方法,尽管或许能满足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要求,但是从长远看是与治理国家的策略格格不入的,国家并不仅仅是被害人权益的“声讨者”,对罪犯实施惩罚越重、越能满足被害人的“复仇”的欲念;国家在这场向罪犯发起的“战争”中,既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也是对罪犯进行教育,使之重新回归社会的教育者,更是运用策略治理社会,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操盘者”。而且后者才是国家适用刑罚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的最原始的动力。当我们在大肆宣扬我们的刑罚制度越来越宽缓时,我们是否有必要来问到底是什么让刑罚越来越宽了呢?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我们的国家越来越强大,这是一个浅显易懂的道理:债主越来越富有时,追债的手段也会越来越仁慈,当仁慈的手段并没有阻碍债主的富有时,债主自然会选择那些成本较低的仁慈的手段。刑罚与犯罪之间有着十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刑罚(债权)对犯罪(债务)的否定,而迫使罪犯承担刑法意义上的债务偿还责任,国家作为统一的“公债权人”自然就负有通过适用刑罚来向罪犯达到稳定社会秩序,治理国家的目的,随着国家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的统治根基越来越稳固。当一个罪犯实施了犯罪时,他的罪行并没能动摇整个国家的根基,国家就没有必要去对这个罪犯适用死刑,换言之,国家没有必要去与个别犯罪“斤斤计较“,因为“斤斤计较”不仅达不到统治者设想要达到的目的,反而可能会还会招致罪犯及其亲属的“控诉”。所以,现代国家的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都被放置于刑法典中的突出位置来彰显国家为罪犯所做的“小心翼翼”的辩护。国家在适用刑罚时,寻求了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即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既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满足被害者激昂的情绪。二是监禁刑的娴熟适用使得国家在适用刑罚时既不失宽缓,也不失力度,手段越来越隐蔽。“严厉和残酷程度不同的空间监禁一直以来都是对付那些无法同化、难以驾驭和除此之外动不动就滋事捣蛋的家伙的主要方法。先是空间隔离,再是强制禁闭,几世纪以来这几乎成了对付一切分歧,尤其是不可能或者不希望在习惯性的社会交际网络内调解的分歧的发于内心的、本能的方式。空间隔离的最深刻含义就在于禁止或者中止交流,从而造成强制性的永久疏远分离。”我国用刑宽缓的主要表现方式就是对犯罪处以的刑期缩短,但是仍旧是监禁刑,而没有更大范围地适用非监禁刑。监禁刑不论刑期长短,它起到的最直接的作用就是隔离,不仅隔离罪犯,剥夺和限制罪犯的再犯能力,而且将罪犯与其他人群隔离,使其他人群不被犯罪气息感染,避免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只要监禁刑大范围地存在着,国家就可以“放心”地去搞 经济建设;只缩短刑期不会影响监禁刑发挥隔离的功效,同时又使国家缩短刑期的举措获得社会的广泛赞誉,国家就会在适当暑假缩短刑期,何乐而不为呢?
  但是我们不能盲目奢望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刑罚改革会越来越轻缓,朝着线形的轨道一直发展下去,直到所有的刑罚都变为最轻的。国家在此时的刑罚轻刑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永久的轻刑,原因大致有二:一是刑罚尽管多少变得温和,但它与犯罪的大致等价性仍然必须维持,威慑力必须保持.首先前文所说述,刑罚的适用要达到一个平衡,即社会对罪犯的罪行不能置若罔闻,为了实现正义和平抚被害人的激愤,必须对罪犯加以惩罚,而且所实施的惩罚不能过于轻缓,要与其罪行相适应,同时为了防止对罪犯憎恶过头,必须保持刑罚的收敛性.换言之,刑罚即使再轻,也不能轻过罪犯的罪行。
  二是国家适用何种刑罚的初衷并不是要使刑罚变得更轻,而是为了更有效,更能满足其治理社会的目的,这个理由就可以更好地解释下面这个问题:为什么在轻刑化大当其道的中国,死刑不但没有被废除,反而规定死刑的条款数量越来越多?因为死刑确实“太管用了”它不仅能用直接消灭罪犯肉体的方法使罪犯永远不会再犯罪,而且平抚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激昂情绪,也使得“民愤”得以抚平,同时转移民众的注意力,使其集中去声讨罪犯的行径,从而缓解政府所承受的各种压力,有利于贯彻刑事政策。
 三、刑罚改革的真正“原动力”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需要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当代中国,真正推动刑罚改革的,并不是社会的进化而带来的刑罚进化,也不是民众的高声呼吁,而是国家为了回应刑事政策的要求,实现治理社会的需求而掀起的刑罚制度的变迁。众所周知,刑事政策是统治阶级打击、预防、控制犯罪的政策,是为实现一定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总方针,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刑法的灵魂和制定依据,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刑法不能脱离刑事政策的总路线,否则就会迷失方向,因此,一旦一个国家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在刑事政策上有所改变,相应地,刑法也要随之而动,如果国家在这一时期为了配合经济建设,对于经济领域出现的犯罪现象加以严惩时,配合这样的刑事政策,刑法自然为要对经济犯罪要严规定、严惩处。刑罚在今天变得越来越有目的性,更有效果、更具有针对性,发挥出更大效力,这完全是国家根据这一时期刑事政策的需要而做出的刑罚改革密不可分。刑罚的改革似乎应该被解读为一种重新配置惩罚权力的策略,刑罚改革的目标并不是轻刑化,而是要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社会的目的。简单地说,轻刑化不是刑罚改革的目标,而只是刑罚改革的手段之一,刑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为了配合国家刑事政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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