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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概述

来源: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6-09-05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机动车数量迅猛增加。机动车在给人们带来交通便捷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成为对人类安全最广泛、最常见、最严重的一种灾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平均每天死于交通事故的300多人,伤者2000多人。因此,预防交通事故人人有关,人人有责。
  交通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交通违章行为带来的后果,因此要预防交通事故首先就要懂得交通法规并要自觉遵守。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在实行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务院为贯彻这部法律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牢记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人员也应当对交通安全常识有所了解。人人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与免责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它与交通活动有关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构成道路交通侵权必须具备的要素:
道路交通事故的空间范围是在特定的道路上,指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修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除此以外的其他地点,例如铁路道口、渡口、工矿厂区、农场、林场专用道路、建筑工地、田间、农村机耕道、机关、学校、企业、院区发生的事故,住宅区楼群之间不供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范围是在交通工具运行的过程中。道路交通事故是车辆在运动状态下发生的,比如乘车人在车辆行驶中从车上跳下发生伤亡属于交通事故,如在车辆停稳后从车上跳下发生伤亡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侵权必须是因为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是构成道路交通侵权的必要条件。违章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违法性是交通侵权的构成要件,欠缺违法性既使出现损害后果也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的,才构成交通事故侵权。如果是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则分别适用《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去解决。比如:利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利用交通工具自杀、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都不属于交通事故。
交通侵权必须有损害后果,即必须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交通事故。既无人员伤亡也无财产损失,虽有违章行为,也不构成交通侵权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中对免责事由未作详细规定,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条免责条件的适用必须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除此而外,下列一些事由也应成为免责事由:
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免除各种民事责任(除核损害之外)的普遍事由。在交通事故中也同样可以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如车辆行驶中遇地震、台风、山洪、雷击、山石突落等,可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只有不可抗力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时,才可免责。如果行为人的过错是损害事实发生的条件之一,或行为人过错造成了损害事实的扩大,则行为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交通侵权责任。
②第三人过失。第三人过失是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但通常不是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我国道路交通侵权责任主要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原则上应当承认第三人过失可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但是由于机动车一方往往具有较高的赔偿能力,而且大多数机动车参加了第三者责任险,如果第三人虽有过失但不具赔偿能力时,首先应由机动车一方赔偿。这是符合优者负担原则的。
③动物引起的交通事故。饲养动物造成交通事故,依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免责事由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由饲养的动物引起,推定饲养人有过错。如是野生动物引起,车辆方又无过错,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二是须机动车方、受害人、第三人均无过错。
④好意同乘者。好意同乘者即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者利用他人车辆免费运输自己货物的人。这条免责条件的适用是有争议的问题。大多数人认为好意同乘者并不甘愿承担风险,驾驶人员同样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于不顾,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及公平原则两方面来考虑,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仅在《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有涉及,规定无票乘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在道路侵权责任处理中法无明文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经营人对交通工具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对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所应负担的赔偿义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适用于交通事故,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可归纳为四点或五点。
1、侵权行为
作为交通侵权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表现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对合法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行为 ,既包括对交通工具外合法人身、财产的损害,又包括该交通工具在履约中对所载乘客、货物的侵害,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损害事实
作为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由交通工具引起的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在交通侵权责任中,交通工具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多数为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汽车撞伤行人,飞机爆炸造成乘客死伤等。但也有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相当的因果关系,这就要根据行为人注意的范围加以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作为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离结果距离的远近及原因作用力的大小综合认定。特别是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介入受害人个人因素时,对行为人要考虑过错,课以责任,才符合公平原则。如甲超速驾车险些撞伤乙,乙因惊吓引起心脏病发作致死,如对甲免责,则显失公平。
4、过错
在交通侵权责任中,各种过错形态对责任的确定及责任范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以一般过失为基本的过错形态,但不排除故意、重大过失的适用。重大过失是指对负有的注意义务极不重视,对极可能发生的损害事实极不负责的心理态度。在交通事故责任中以混合过错为基本形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与全部责任相对应的是无责任。
5、违法性
在交通事故责任中,违法是指违反相应的交通管理法规的具体规定,通常称为违章。如果没有违章行为,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一般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减轻机动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违章行为;二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否则,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虽有违章行为,也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道路交通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系指对交通侵权承担赔偿责任的人。主要是指交通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经营人。分以下几种情况:
1、利用本单位交通工具完成本单位运输任务的职务行为造成的交通侵权,责任人为该单位。
2、未经单位同意,私自用单位的交通工具搞个人运输,责任人为私用交通工具者个人,单位有过错的,由单位连带负责;经单位同意的,责任归属于单位。
3、租用、借用交通工具的交通事故,以承租人、借用人为责任人。
4、受托完成交通运输事项的,受托方为责任人。
5、被盗交通工具交通肇事或与所有人有关系的第三人擅自使用交通工具肇事,如果所有人对于车辆被盗或擅自使用无过错,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如所有人有过错,则需与盗窃者、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3号批复明确答复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原则
①以责论处原则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一是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这是决定性条件,有因果关系就负责,没有因果关系不负责;二是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小,作用大责任大,作用小责任小。可见因果关系起定性作用,作用大小起定量作用,二者结合确定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无过错赔偿10%(指对方重伤或死亡)。根据审判实践,负主要责任的一般承担60—80%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20%--40%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与事故责任又有所差别。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②全面赔偿原则(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前提)
系指侵权行为人进行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是受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害,而不能以侵害人的过错为标准。也就是说无论是轻微过错还是严重过错,只要损害结果是过错导致,应要全面赔偿。确定赔偿责任的目的,应立足于从经济角度保护受害人,而不是主要为惩罚加害人。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要全部赔偿无事故责任当事人的损失。既赔偿直接损失又赔偿间接损失,既赔偿直接受害人损失,又赔偿间接受害人损失(主要是亲属)。
③限定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损害赔偿作了限额规定。如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第28条、第29条都有限额赔偿的规定。下面还要谈到,此处不细述。
④等价赔偿原则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丧失使用价值或死亡,折价赔偿。这就是等价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等价赔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方式是修复,一种方式是折价,修复应该是从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恢复受损前状态,如不能,还应补足差额部分。折价赔偿是指实在修复不了的,按受损时实际价值赔偿。如果对受损实际价值有争议,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机构评定。
四、赔偿范围:
1、因造成人身损害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2、财产直接损失。
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等,由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停工、停产损失等,不在赔偿之列(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应赔偿)。
以上两方面的损失,如受害者具备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扩大的能力而未采取措施,致使造成的损害扩大的,则扩大部分不予赔偿。
具体赔偿项目:
①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赔偿。”医疗费票据一般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单据为凭。“所在地”医院多为受害人住所地医院,受害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也可以就近在受害地医院治疗。特殊情况下,在农村到医院不方便又不必要的,可以在所在地的医疗所治疗。
医疗费必须是治疗事故伤害的开支,治疗与事故伤害无关的疾病不能赔偿。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须经治疗医院批准,私自购买的药品,原则上不赔偿。还有继续治疗费,应有医院和法医认定。赔偿义务人对医药费的合理性有异议的应负举证责任,不能证明不合理,对合法发生的费用就应赔偿。对转院治疗的费用也应本着这一原则处理。
②误工费:
是指结案前交通事故的伤者、残者或者死者生前抢救治疗期间以及当事人参加事故处理期间、陪护人在陪护期间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应由单位劳资部门证明。离退休者返聘期间固定收入可以纳入误工费里。从事第二职业的,第二职业收入不算误工费。农村人口一般按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可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家庭主妇为受害人,在治疗期间不得不雇人料理家务的,或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因受伤不得不雇人经营的,对雇工的费用应予赔偿。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或者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医疗终结期。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③住院伙食补助费
指受害者本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不享受。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异地护理的护理人员可主张伙食补助费。
④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超过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或最长护理期限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且仍需护理,受害人有权提起新的诉讼向加害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继续给付5—10年护理费。
需要护理的一般是指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未住院不给护理费。
⑤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失性质的赔偿。伤残等级共分10级,一级残最重,十级残最轻。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每级差10%。赔偿数额标准根据受害人住所,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居民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按照受害人的年龄,60岁以下的一律赔偿20年,60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一律赔偿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年一公布。适用办案机关(指交警机关或人民法院)所在地标准或者受害人住所地标准视标准高低而定,就高不就低,受害人住所地标准高,就按受害人住所地标准定。受害人符合两种以上伤残等级的,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上再适当提高,提高的幅度不得超过10%,总和不得超过一级残。如果受害人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⑥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主要包括假肢、拐杖、矫正鞋、代步车等专用器具。还包括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等。按照普及型计费,不包括豪华型。代步工具以人力为限。计算费用时应按使用年限,计算更新、修理费用。
⑦丧葬费:丧葬费采取定型化赔偿方式,即无论实际支出多少,一律按办案机关(交警队或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包括运尸费、火化费、骨灰盒购置费(中等价格)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寿衣费(中等标准)、墓碑费(低档)。
⑧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交警机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与伤残赔偿金适用的标准和赔偿年限基本相同,主要差别在伤残赔偿金是按伤残等级赔偿。还有一点不同是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有主观认定的内容,比如法官可以根据受害人收入减少情况,参照伤残等级适当提高或减少赔偿数额。
适用受害人住所地标准还是适用办案机关所在地标准,仍然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 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或公安机关调解终结时的上一年度。
⑨被扶养人生活费:
是指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人生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受害人没有死亡或者不构成伤残的,不赔偿扶养费。构成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状况确定赔偿数额。哪些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确定。
⑩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伤残者就医、配制残疾用具、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发生的车、船费。如需乘坐飞机、出租车、火车软卧、轮船三等舱以上的,应事先取得公安机关同意或与对方商量。
⑾住宿费:
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凭据支付。
⑿财产损失赔偿:
只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方式可以修复、折价或修复与折价相结合,也可采取以同种类同质量的实物赔偿。
(13)精神抚慰金: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赔偿权利人请求在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以外,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当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五、交通事故的处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首先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须作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部门报告,不属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接到报案或最先发现案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如不属本处管辖,再移送。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乡下,由乡、镇派出所管理轻微事故。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事故,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
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勘查人员应当绘制现场图,勘查员、绘图员当场签名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级。
轻微事故:轻伤1-2人
一般事故:重伤1-2人,财产损失不足1万元
重大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特大事故: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
(或死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二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责任认定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任认定书以后可以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除应提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或该事故不属任何一方当事人责任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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