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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该向谁索赔?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7-08-15
        欣达酒店因经营需要将后厨整体承包给刘枫。刘枫又与王义伟订立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将酒店后厨的热炒部分转承包给王义伟,每月支付给王义伟3500元。为避免纠纷,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热炒工作中发生的任何问题均由王义伟自己负责,与刘枫无关。因王义伟一个人无法完成热炒部工作,于是,又雇用了李然泉、张伟,每月从3500元中拿出定额部分再支付给二人。
        2007年4月的一天,由于李然泉在工作中操作不当,将烧开的油倾倒在自己身上,伤势较重,需要支付大量的医药费,于是找到王义伟。听完事情的前后经过,王义伟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最多从人道主义出发拿出2000元钱让李然泉作医疗费。后来,李然泉又找到刘枫。刘枫则称热炒部分是承包给王义伟的,并出示了承包合同,说明此事与自己无关,对此事不负责任。
        李然泉无奈,只得到人民法院起诉。但他弄不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到底谁该承担责任,告谁是正确的,为保险起见,将二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然泉是受王义伟直接雇用,并且李然泉是在从事王义伟所指的雇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王义伟没有任何过错,也不能免除他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所有的医药费用由王义伟承担。王义伟没有上诉。
        那么,法院为什么没有判决由刘枫承担责任呢?因为刘枫与王义伟虽然签订了承包合同,并约定责任自负,但二人订立合同的实质仍然是雇用合同而非承包合同。
        首先,关于对承包合同的理解:承包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确立的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合同关系,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方定额的承包费,承包方则风险自担,利润自享。如本案中刘枫与欣达酒店就建立了承包关系。但从刘枫与王义伟订立的具体合同条款来看,作为发包方的刘枫不但不向王义伟收取承包费,反而每月支付王义伟3500元,而王义伟作为承包方,酒店的盈利与否也完全与他无关。因此,二人之间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承包关系。
        其次,关于雇用合同的理解: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雇用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据此,对刘枫与王义伟、李然泉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这样界定:刘枫找到王义伟,指派其完咸定量工作(后厨的热炒部分),每月支付3500元固定费用,因此二人之间实质上是建立了雇用合同,至于王义伟是自己完成还是找其他人帮助完成,与刘枫无关;王义伟由于自身能力所限,又雇用两个帮手,虽然费用也是从刘枫每月支付的3500元中支出,但从法律上讲,刘枫将3500元交绐王义伟,钱就归王义伟所有,受其自由支配。反过来说,如果刘枫拖欠或不给钱,王义伟也要按照约定付给李然泉等两名雇员定额工资。因此,李然泉的工作内容、工作量是直接受王义伟支配,工资也是由王义伟支付。
        综上所述,本案中存在着两个雇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刘枫雇用了王义伟,王义伟又雇用了李然泉,刘枫与李然泉之间没有直接建立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刘枫对此次事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雇用关系较为常见,在处理纠纷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在诉讼中也有一定的技巧,比如说,本案中在原告李然泉不知道该由谁承担责任时,将关联人员一并作为被告,以避免遗漏诉讼主体,降低败诉的风险,这会更大程度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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