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与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权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7-10-08
        摘要:中国加入世界人权组织公约后,我国对沉默权予以保留,我国的司法体制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使得我国的这一司法制度和国际上有一定的区别,相应的也阻碍了我国人权制度的完善。另外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地位是相对的独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享有豁免权,这一点也阻碍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草案中已有这样的观点,对上述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我国司法界、法学界及律师都已经深刻的认识到并且也在积极地改善。
        关键词:沉默权;豁免权;刑事诉讼
        二十世纪,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国家而言是一个不平凡的世纪。我国从专制走向了民主;从人治走向了法治;从一个倍受帝国主义欺凌的“东亚病夫”走向傲视世界民族之林的“东方巨龙”。特别是世纪末的二十年,我国在政治、经济、法律、科研等多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基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在二十世纪最后五年中,我国先后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加之已恢复二十余年的律师制度,使得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并发展、建立了一整套社会主义刑事诉讼制度。笔者仅就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与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权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做一简要阐述。
        一、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基本都是作为刑事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刑法典,并且很多国家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严格执行诸如“米兰达规则”一类的交代牙巳罪嫌疑人权利的强制性规范。而在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然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传统,甚至在很大比重上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把不承认犯罪认为是嫌疑人认罪态度不好的具体表现。从现行法律规定中看,例如《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1款就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沉默权的。
        如果不从法律上赋予犯罪嫌疑沉默权,会在多个层面上对司法程序造成不利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1.从现实层面上看。侦查机关在多数情况下,是在没有全面掌握犯罪事实、排除一切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对牙巳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如果犯罪嫌疑陈述了犯罪事实(不一定完全属实),那么侦查机关就会受到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束缚,在此基础上开展的进一步侦查工作、证据搜集工作,这样所开展的工作很难不出现偏差,即使不出现偏差也会影响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最终,极其有可能产生错案的发生。
        2.从理论层面上看。法律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代表着国家的一种警示和示范作用,由此易产生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怀疑,同时与现代刑法的某些基本原则相悖。例如,现代刑法理论体系中认为“犯罪嫌疑人不应自定其罪”,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那么,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必须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假设真的供认有罪,从深层次的理论层面上是存在矛盾的。
        3.从发展层面上看。我国现有的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侦查手段和侦查水平在国际上还属于相对落后的,如果从法律的高度上给予牙巳罪嫌疑人沉默权,可以有效的改变孔国现行的一些刑事侦查方式和方法,从有效提高侦查机文:和侦查人员办案水平上说,是意义十分重大的。
        综合当代刑事法律理论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纤过二十余年发展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已经有能力在法律规定上和客观实际上给与犯罪嫌疑人包括沉默权朴内的更多权利,已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侦查活动,水平的提高,也利于更好的向世界先进国家学习,以及与现代刑事法律体系接轨。
        二、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权
        律师的刑事责任豁免,主要就是指律师刑事辩护言论中的刑事责任豁免,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在法庭上的辨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对律师进行刑事责任豁免应具备三个条例:(1)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能发生执业活动中,而非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刑事责任是不能予以豁免的。也就是说,是律师只有在行使刑事辩护职能的活动中才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2)律师刑事责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诉讼中;(3)律师责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责任。不包括律师在刑事程序中因刑事辩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纵观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法律,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卢森堡等,都在立法上确认了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例如,卢森堡型法典第452条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者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日本律师在法庭上辩护,不受法律追究,即使律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一位都认为确实有罪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也不能追究律师的任何法律责任。《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护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按照英国学者解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言论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论带有明显的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同样享受这种保护,这种特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不仅适应于各种性质和形式的法庭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而且对于任何诉讼程序都具有同样的作用。1990年8月1日,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国际性法律文件,我国政府在该文件上签字。该文件第2条明确规定:“法律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发表的有关言,应当享有民事刑事豁免权。”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提法,但在相关法律中有同样实质性内容的规定。《律师法》第3条规  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20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实际上倍遭争议的刑法第306条,在此方面也有可取之外,该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执业中的合法权利,与国外有关刑事责任豁免权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处,当然较国外规定尚缺少明确性,也就是说,给人们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警示性作用,不如前引国家立法中表现得那么强烈。
        在中国很多人对于律师这个职业还存在很多偏见,其实律师是一个极其特殊的职业,所以在肯定律师享有刑事责任豁免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一权利的必要限制。也就是说,律师在行使依法享有的权利时,不能诋毁宪法,攻击国家的根本制度,危害国家的安全,在刑事诉讼中发表的言论不能诋毁司法机关的名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格,不能扰乱司法机关的秩序。法国有关立法对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也作了规定,但同时规定律师不能利用这种豁免作为不尊重法院和政府机关的理由,如果律师没有尊重法律行为,法院可以向检察长反映,让检察长要求有关律师隶属的律师协会理事会对该律师给予纪律惩戒处分。这是作为刑事辩护豁免权的限制。实际上,就是律师在享受刑事责任豁免权利的同时,也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活动,这也是他的义务,而超出了这一范围,律师则不再享有该权利。现行司法制度在总体上对律师正当执业是强调予以积极保护的,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一些司法人员滥用权利限制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乃至侵犯律师人身权利,滥用权力进行执业报复,对此应当予以坚决反对,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199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