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浅谈股东知情权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05-30
        [内容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是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和落实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现代公司法的发展,对股东权的研究越来越成为公司法研究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1993年通过的《公司法》到今天经历了两次修正、一次修订,尤其是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修改条文之多、更新内容之广,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新公司法中有多款对保护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行使自己知情权时仍遇到很多问题,笔者结合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介绍,并提出了个人认为《公司法》对此仍需完善和细化的建议,使其更有可操作性,也使股东在实践中更切实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关键词] 股东知情权    经营信息    查阅权    合法目的    财务信息    会计凭证
        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中小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受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和落实的前提和基础。知情权纠纷一旦出现,不知情股东的各项权利将难以行使,最终导致公司完全被别的股东操控,自己的受益权将大打折扣,甚至被完全剥夺。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才可能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因此,如何真正实现股东知情权,法律能否有效地保护股东的知情权,是广大股东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一、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为了平衡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本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法律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投资利益,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但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力)时,是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股东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股东知情权是否有效行使。  
        股东知情权可以界定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二、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一)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界定有所变化。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体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仅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可见,立法者将公司知情权的行使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之内。而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放宽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这种制度上的变迁,使得公司股东获得了更为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的机会和渠道,有助于股东更切实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
        (二)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增加了限制条款
        众所周知,公司乃是一个多元利益汇聚的组织体。如何协调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关系并给予其合理的制度安排,无疑是公司法的一个永恒主题。在是否给予股东知情权以及给予其多大程度的知情权的问题上,主要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如果过于限缩股东的知情权,将有可能严重地影响股东财产性权利或者身份性权利的行使,对股东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不利于公司经营管理约束机制的形成。而过于扩张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应有的商业隐私以及秘密构成极大地威胁,最终害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因而,在设计股东知情权制度时,立法者应在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循环往复,寻求双方利益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在对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查阅权问题上,法律持一种十分谨慎的态度。在以法律形式认可股东可以对公司会计账簿查阅的同时,对于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设定了一定的约束性条件:一方面,在提出查阅的要求时,股东必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另一方面,则要求股东在查阅公司账簿时有合法的目的,并且要向公司说明其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为限制公司以股东目的不合法为借口拒绝股东查阅账簿,法律则又赋予了股东在此种情形下享有一定的救济权利。在公司拒绝查阅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其提出请求后15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同时,如果股东认为拒绝查阅存在不当,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虽然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某些公司文件享有查阅权的同时,明确地赋予其复制这些文件的权利,但是对于诸如公司账簿等公司文件则没有赋予股东复制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律仅赋予其对公司相关文件的查阅权,而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复制权。这些规定,有效地协调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公司或者股东任何一方利益的失衡,充分体现了法律作为平衡器与调节器的特性和功能。
        三、新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仍需细化
        据有关部门调查表明:公司法实施一年以来,许多中小投资者权益被损害的情况,经诉诸法律,得以改变,有很多侵害因新公司法的实施而减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统计表明,新公司法实施以来,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案件下降了近30%。
        虽然新公司法多款条文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股东的知情权是否真正有效地得到了保障还有待商榷,仍需细化,下面我提出几个自己在学习新公司法中遇到的问题以便和同仁们共同探讨。首先,在审理股东知情权的案件中,股东要求查阅账簿,按照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拒绝查阅的,应该在15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那么,这一点是否应看作法院立案的前置条件呢?其次,还是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我们假设公司同意股东查阅会计账簿,那么,股东就真的能获得公司的财务信息吗?我想未必。因为会计账簿涉及的内容专业性比较强,需要专业人员才能看明白,比如会计师或者审计师等等,如果股东是一个非专业人员就很难知晓其中的奥秘,就需要聘请一位专业人员作为代理人共同查阅或由代理人单独查阅,这时就很可能遭到公司的拒绝。这时,股东如果自己查阅账簿结果可想而知,又何谈知情呢?所以,《公司法》应当明确规定股东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查阅账簿,否则在实践中有的股东在形式上好像行使了知情权,但实际上却没有达到知情的目的。此外,我们接着刚才举的这个例子,退一步讲,即使公司允许股东聘请专业人员查阅会计账簿,股东也未必就能获得准确的财务信息。懂得会计学的人知道,想真正地了解公司财务信息,查阅会计账簿只是一方面,关键在于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是否准确,会计凭证才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只有会计账簿记录的内容与相应的会计凭证相符,股东获得的才是准确、真实的财务信息。在新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致使在实践中对此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目前法院要求公司提供会计凭证的判决以及驳回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凭证的判决都存在。“新公司法有关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条款有的比较笼统,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三庭庭长范军说。他希望最高法院能尽快就这些法条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要不断完善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就是由于现代公司制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权常常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而,在控制公司和制定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大多数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常常陷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即便中小股东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起诉后,法院两审结案至少需要几个月。这期间,大股东控制的公司可能会重新做账,财务报告也可以弄虚作假,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仍然无从了解。公司开会,他就是不通知,你总不能一直为这事打官司吧?又比如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负责人往往不经本人同意就将中小股东的股份转到其他人的名下,有时还仿冒中小股东的签字。很多公司由于种种原因,不将公司的重大事务告知中小股东,扩股、改名、改变经营项目等往往一两个人说了算,中小股东都被蒙在鼓里。我认为只有保护好股东的知情权,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好股东其它的权利。但是,由于股东自身具有的分散性、自利性和投机性,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的确存在滥用的可能。如果股东为了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或为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知情权去获取公司的商业情报,必然会侵犯公司的权利。正如20世纪利益法学的主将耶林所言,“权利的基础是利益”,法起源于对立利益的斗争,法的最高任务就是平衡利益。因此,对于股东知情的行使,应给予适当的限制,如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公平和合理地行使知情权。由于目前对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尚有不足,因此不宜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对该权利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可以由法官在个案中通过适用公司法总则及民法相应原则来实现。
        [参考文献] 钱卫清《股东知情权及其司法救济的法律分析》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3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