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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为何成了故意杀人?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06-23
        2005年2月12日家住我省杲县农村的刘文风驾驶农用三轮车去县城购买化肥,同行的还有同村的李强。当车行驶到距离县城15公里远的时候,由于刘文风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时,将在路旁正常行走的赵某撞倒。驾车的刘文风既担心自己撞人会被判刑,又担心作者让自己赔偿,越想越感到恐慌,看看四周没人,就跟李强说:“反正也没人看见,咱们还是把她挪到路边的坑里,跑吧。”李强同意了刘文风的提议。于是,刘文风在李强的帮助下,把伤者拖到了路过的坑内。为防止伤者被别人发现,二人又在赵某的身上盖了些树枝,随后逃离现场。2月14日清晨,已死亡多时的赵某被护路工人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检验,赵某系被车辆撞伤后重度昏迷,流血过多死亡,如果抢救及时,完全可以存活。经过缜密侦查,公安机关在案发一个多月后将犯罪嫌疑人刘文风、李强抓获。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5年5月20日,市检察院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文风、李强犯有故意杀人罪。同时, 被害人赵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共计人民币24万多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惹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词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百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文风和李强将赵某撞伤后,不但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还将其遗弃在路边的坑内,并将被害人隐藏,最终导致被害人因未能得到救治而死亡。二被告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所以均已构成故意剥夺他人罪,且性质较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鉴于二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不同,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文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强有期徒刑五年,并依法支持了赵某近亲属的民事赔偿请求。
        本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却因肇事人的一念之差变成了故意杀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如果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当声死亡,肇事人及时报案接受处理,在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最重也只能因交通词罪被处以三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其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最重将被处以十五年的有期徒刑。交通词后,行为人若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隐藏,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因其实施此行为时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有一种放任态度,已明显超出了交通肇事罪的界限,符合了故意杀人罪事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要明显生于交通肇事罪。
        需要说明的是,生活中还存在其他由交通肇事演变为故意杀人的情况。有些肇事人在肇事后为了能迅速逃离现场事不被他人发现,明知被害人被拖刮或挤压在车下,仍加速前行,最终导致被害人严重残疾或死亡。还有的驾车人认为,如果被害人因事故造成残疾将需要巨额医药费用,不如将其撞死,一次了结,进而在将被害人撞伤后又进行碾压,致其死亡或严重残疾。在这些情况下,肇事人都将承担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尽量将损失和危险降到最低。同时要及时报案,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否则,就会走上更严重的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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