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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解除与可得利益损失赔偿

日期:2012-02-17
  司法实践中,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依法解除的情形下,损失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人认为:合同解除以后,因合同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可得利益赔偿问题不能超出合同解除的效力范围,不能完全适用违约赔偿标准。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形。依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 ,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2.约定解除权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双方就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问题经协商一致,在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法律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解除合同后,双方应按事先约定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就赔偿范围的争议多数产生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并存。法律如此规定的理由是: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损失赔偿,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那么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3.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了损害,如果获利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受害方损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依法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效力,即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终止履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为部分面向将来发生终止履行的效力。2、恢复原状或者或者采取其他补求措施的效力,合同中已履行部分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效力。合同解除效力前者无溯及力,后者有溯及力,并相应地产生不同的财产处理后果。 
  无溯及力的合同解除,是就合同中尚未履行部分而言的,指合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即提前终止合同尚未履行部分的效力。如果双方均未履行合同,合同终止履行自然不发生问题;如果一方尚未履行而另一方已经履行的,则已履行的部分发生溯及力,而未履行部分终止履行。
  有溯及力的合同解除,是就合同中已经履行部分而言的,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自订立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故当事人受领的给付失去法律依据,由此产生的直接财产处理后果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属性。根据合同标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付出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补救措施,除请求恢复原状外,已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或者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不应超出合同解除效力所应达到的范围。
  如果在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则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但赔偿损失仍以过错为要件,无过错则不产生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要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解除时商定赔偿额,如无商定,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如下范围内的损失: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即现存财产的直接减少,包括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赔偿范围不包括合同解除以后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损失。(3)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如果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合同尚未履行部分将提前终止,自然不会再产生可得利益,所以谈不上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即应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如果债权人已依合同履行了义务,但未获得对价的可得利益,则债权人依法有权要求赔偿合同解除前可得利益损失;如果债务人应先履行义务并该义务是债权人依约可得利益,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而依法解除合同时,则债权人无权要求可得利益损失。因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债权人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债权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期待因合同的履行而获利可得利益,因此,此种情况下,合同解除前的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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