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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构建法治和谐社会中的思考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2-09-06

  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一个社会发展模式的出现,必然或多或少对置身这个社会当中的各个阶层、各种职业带来影响,甚至是巨大的、革命性的影响,当然倍受关注的我国律师业也不例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以及在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的社会现实后,我国律师究竟扮演或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角色,不仅是我国律师业如何健康、积极发展的行业发展规划问题,而且更是事关我国社会何以达到、保持真正和谐的全局战略问题。
  一、中国律师在和谐社会的职业形象
  1、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是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国家通过立法活动,在《宪法》和有关实体法中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使之具体化、规范化,这是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前提。然而,权利的法律设定只是享有权利人取得实现权利的一种机会。事实上,有关公民权利的立法与现实仍然存在差距。虽然我国社会法制化水平正在不断提高,但是法律的专业性、复杂性致使得大量社会弱势群体难以熟知和运用,而经济上的窘迫又他们面临着处于难以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不利境地。对于这部分社会弱者,如果因为其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或者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导致其被迫放弃诉讼权利,丧失原本可以实现的权利。不仅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也与"法律公平"原则相违背。如果没有一种保障公民之间不因个体实力差异而导致在法律面前事实上不平等的救济机制,则无异于国家对于公民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权利差别视而不见,无异于国家默认作为抽象的公民权利平等和作为具体的公民权利不平等。要解决这一矛盾,消除贫困对获取法律服务、寻求权利救济的障碍,而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帮助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使得社会成员不因个体实力的差异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使其能够顺利地行使诉讼权利,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从根本上体现了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真正保护公民的权利。
  2、律师是社会稳定和民主进步力量的化身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正在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原有的社会关系平衡被打破,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使社会矛盾更趋复杂和尖锐,由此带来的各类纷争,集中凸现,社会的稳定受到制约。因农村征地、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现持续高态势。法律服务致力于社会关系的协调、社会矛盾的化解、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在老百姓的内心深处,也希望律师能够成为社会的评判者和监督者,成为民众权益的守护人和代言人;借助律师的力量,利用律师执业广泛接触社会各方面、各阶层的优势,在最重要的权力机构里代表民众的声音,人们可以架设一道通向理想中的正义与公平的桥梁。
  3、律师是智慧和知识的化身
  律师职业是一种注重综合性知识和能力结构的特殊职业,它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律师也是人,并且应该是一个比普通人更有理性与良知的人。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律师,必须处在他从事的法律职业的角度去进行分析思维,而不是依赖感性的道德判断。丰富的法律知识、冷峻的逻辑思维能力、深厚的社会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都是律师立足的关键因素。
  二、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日益突显。
  1、律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调节器。
  律师通过充分发挥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调解等服务功能,依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将解决社会矛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社会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法律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律师应引导群众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依法解决问题;对无理缠访人员,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促使其息访止讼,依法疏导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律师通过参与经济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是社会协调运行的重要因素。
  律师是直接面对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职业。常有人把律师比喻成救火队员,哪里有火灾总是第一时间赶到。只不过消防队员拿着的是水管,律师拿着的是法律的武器。现在,遇到纠纷找律师,这已成为人民群众、特别是企事业单位的习惯性选择。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利益关系也日趋复杂,酿积和诱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因素也会不断增多。比如在企业合同关系中,有时候因为双方各自有违约行为,但一定要各持已见,最后把关系搞僵了,工程放下来,合同不履行,结果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失。如果有律师及介入,把各方违约的证据固定下来,摆出来,让大家明白各自的不是,往往能使双方握手言和。如果无法言和的,律师的提前介入会及时固定有效证据,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比如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了通知,或到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违约方也不敢再轻举妄动或进一步违约,也有利于事情的最终解决,促进经济的发展
  3、律师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和谐社会的保护者。
  “律师这个职业在人类追求、实现社会正义的过程中担负着其他任何职业都不具备、都不能胜任的特殊使命,甚至可以说,追求社会正义是律师这个职业与生俱来的秉性。”律师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不管律师参政议政,还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都是律师为追求法律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的表现。法治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律师应当是这个公平正义社会的维护者和捍卫者。
  4、发挥律师在促进社会成员相互沟通、恰当反映各阶层要求中的媒介和传导作用。
  社会成员之间充分沟通,各阶层的要求得以顺畅表达,是和谐社会的应有状态,而律师通过广泛的执业活动,传导国家的方针政策,把国家对社会管理的要求传达给社会公众。运用律师特有的执业方式,正确、合理地表达社会公众的诉求。通过律师的执业活动,加强政府与社会各阶层的沟通,加强社会各阶层间的相互交往与理解。
  三、构建和谐社会,律师任重道远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律师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圣人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充分体现了孔子法治理念的最高境界是消除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诉讼。人类社会不应有诉讼,有诉讼的社会不是一个好的社会,是一个出了问题的社会,一个健康的社会,好的社会是不应该有诉讼的。孔子的法治思想是以儒家的道德为基础的,也一直是被我国法治文化取其精华的。我们可以不赞成孔子的“无讼思想”,但我们不能因为作为辩护人,就认为人犯了罪是件好事情。在现实的世界中,不能没有法律,如果离开了法律就根本不可能建立基本的社会秩序,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就不能保障,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如果仅有法律,那么处处都是冷冰冰的法律关系,这样就缺少文化的积淀、道德的支撑,这样的社会就不会有理想、有希望,也不会造就和谐的社会。真正的法律不是用墨水写在纸上的,而是写在每个人心中的。法律,是我们心中的道德,有了道德作基础,法律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又提出以德治国,这是全面发展观的贯彻。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和谐社会,必须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律师作为构建法治社会的主要力量之一,不仅要通过其执业活动和法律活动中维护公民权利,还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由此来看,中国律师在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中的责任任重而道远。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号角已经吹响,公民社会的法治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中国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应当被充分认知和肯定。律师应是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者,应当业务精通、技能精湛,在业界声誉卓著;应当自律、睿智、理性、谈吐幽默、举止端庄;应当有使命感和自信心,自信心使律师能够处变不惊、气势如虹、目光如炬;应当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和人格魅力,乐于奉献、勤勉尽责,有亲切感、为人谦和,有凝聚力和号召力;应当有良好的学养、卓越的口才和深厚的文字功底。律师身处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千锤万击,游刃于公权力与普通百姓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以自己的智慧,品德将冲突和磨擦化之为无形,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构建和谐社会,中国律师,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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