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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完善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3-06-26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曾经说过:“辩护制度的发达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法治发展状况的试金石,人类刑事诉讼进化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辩护权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进程。辩护权的保障情况既关乎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更能彰显出权利保障的理念、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的发展水平。”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第一次修改虽然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作出相关规定,但近年来随着辩护环境的恶化,刑事辩护只是流于表面形式,辩护效率日益低下,当事人对辩护的认可度也逐年下降,辩护律师的职业操守屡受质疑。虽然2007年出台的新律师法原本致力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但由于立法产生的法律冲突以及实践中各相关部门认可的程度不一,迄今为止新律师法仍旧改变刑事辩护现状。也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下,新刑事诉讼法的产生迫在眉睫。那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辩护权有哪些落在实处的完善呢?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
  一 、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首先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 并相应的修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其次,增加转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规定。再者,增加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最后,增加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告知办案机关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虽然准许律师介入侦查程序,但其地位未被明确为辩护人,实践中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只能承担法律帮助者的作用是不具备辩护人的地位,这严重限制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功能发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完善及明确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强化了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的变化,进一步完善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作用,增加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另外,对公权力机关而言,律师可以第一时间介入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而辩护权的前移可以最大限度发挥辩护律师专业辩护的作用,更加全面、更加及时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完善辩护律师相对非律师辩护人而言,唯有辩护律师才可以在侦查阶段取得辩护权,这直接提升了辩护律师的执业地位,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可替代性、帮助作用也势必增加当事人对于律师的信任与依赖,进而增加刑事案件辩护率。
  二、完善并实现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的无缝对接,解决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
  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充分与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辩护权的相关规定形成对接,特别是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相关条款。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人履行职责的需要。通过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情,并根据案情和案件的证据情况等准备辩护意见,同时辩护人也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的辩护意见和其诉讼权利是否存在受到侵犯的情况等。因此辩护人的会见权是基础性工作,对提高辩护质量和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而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妥善处理了与修订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的衔接问题。确认了除一些特别案件外,律师是不需要经侦查机关的批准,直接可以由看守所安排会见,并且在会见时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谈话内容不被监听。至此辩护律师的会见权终于得以比较全面的实现。
  另外,对于阅卷权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不再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扩大了律师的刑事诉讼权利,便于律师及时了解案件事实,有效进行辩护。还有是增加了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的问题即其他辩护人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等在经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许可,也可以对案件卷宗查阅、摘抄、复制等。
  对于取证难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辩护人申请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的规定,增加辩护人将有关无罪证据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上述规定更加有效提高辩护律师辩护质量,完善辩护权。
  三、完善了为辩护律师辩护执业提供法律保障与救济途径。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此条虽为辩护律师辩护权设定了应遵守的义务,但也同时完善了保护辩护律师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同侦查机关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过程中,常常所处立场的不同而产生矛盾,是相互对立的。辩护律师稍不留神便可能出现意料之外的执业风险。对此,新刑诉法规定,辩护人违反前述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此规定改变了公权力机关有权“既查办犯罪嫌疑人、又查办律师”的局面,同时加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协会的维权渠道,从而为辩护律师安全参与刑事诉讼,大胆维护委托人权利提供切实法律保障及完善。 
  综上,新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完善辩护权的保障,这其中所体现的不是为了权利而要求权利,最终的落脚点在于被告人获得高质量的辩护。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彻底改变目前的现实状况,辩护质量缺失,律师辩护权得不到关注。律师界呼吁权利保障得到一定的实现,进而使得律师这个职业负起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改变最为直接的结果就是辩护质量得到较大的提高,律师不再是收钱不办事,请律师就是找关系等民间传言将不攻而破。社会各界对律师的作用、职业操守认同度将大大提高。辩护质量或者有效辩护将被引入,充分体现律师的职能。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更加充分完善律师辩护权保障范围、提升保障程度的正当性,这是对我国辩护律师队伍乃至整个律师业发展方向一次革命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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