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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与推进哈尔滨对外投资工作顺利进行的法律建议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5-08-11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张志民)

[内容提要]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加快走出去步伐,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决策,保障与推进哈尔滨对外投资工作顺利进行,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家出资企业(本文从国家出资企业的角度提出建议,为方便起见,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在对外投资前应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以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 保障 推进  对外投资 法律建议

一、企业在对外投资前应做好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分析、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这里的国家产业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调整产业经济活动的方针和指引,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在国家经济政策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家出资企业作出投资决策,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将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保证投资的长期效益。这里的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决策前进行的,通过对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技术和市场等条件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最后综合分析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的研究工作。国家出资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避免投资失误,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由此可见,企业在对外投资前做好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分析与论证是企业对外投资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如果企业的对外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不应对外进行投资,国家也不会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对外投资。

从目前国家产业政策来看,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2012年7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主要内容为:大力实施境外市场开拓战略。鼓励轻工、纺织、家电、汽车、一般装备制造等境内技术成熟、国际市场需求大的行业和化工、冶金、建材等重化工业或其部分加工制造环节向境外转移,带动产品、设备和劳务输出,拓展企业国际发展空间。鼓励企业在能源矿产资源丰富、市场空间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发展钢铁、有色、炼化、木材等深加工产业。抓紧现有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强化其功能定位和产业选择,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使其成为我在境外重要的生产加工基地。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境外投资文化产业,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加强政策促进力度,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对于符合境外投资规划和产业指导政策的重点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

第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的指示,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以下称“《目录》”),《目录》是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指导与核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从《目录》内容来看:

我国对美国投资的产业导向是:制造业:“汽车零部件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家用电器制造”、“纺织服装制造”、“园艺设备”、“电动工具”,服务业:“贸易、分销”、“仓储研发”、“软件开发”、“电信服务”、“金融”;

我国对俄罗斯投资的产业导向是:农林牧渔业:“森林开发”、“果菜种植”,采矿业:“石油、天然气”、“煤矿、铁矿、铜矿、铝土矿、镍矿、铅锌矿等矿产资源”,制造业:“计算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及通讯设备制造”、 “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纺织服装制造”、“造纸及纸制品制造”、“烟草制品”、“金属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制造”,服务业:“贸易分销”、“电信服务”、“交通运输”、“餐饮、建筑”、“旅游、教育”、“医疗、金融”、“计算机服务”;

我国对意大利的产业导向是:农林牧渔业:“森林开发”、“果菜种植”,采矿业:“石油、天然气”、“煤矿、铁矿、铜矿、铝土矿、镍矿、铅锌矿等矿产资源”,制造业:“计算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及通讯设备制造”、 “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纺织服装制造”、“造纸及纸制品制造”、“烟草制品”、“金属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制造”,服务业:“贸易、分销”、“电信服务”、“交通运输”、“餐饮、建筑”、“旅游、教育”、“医疗、金融”、“计算机服务”;

我国对韩国投资的产业导向是:制造业:“汽车等交通运输设备的制造”、“化工原料制造”、“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服务业:“贸易、分销”、“研发、建筑”、“交通运输”。

二、企业在对外投资前应调研国内及国外环保政策

企业对外投资前除应做好上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分析、论证外,还应调研国内及国外有关对外投资的环保政策。如果企业的对外投资不符合国内或国外的环保政策,企业不应对外进行投资,国家也不会鼓励和支持企业的对外投资。

从目前国内及国外看,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2013年2月18日,商务部、环境保护部下发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该指南规定:“企业应当了解并遵守东道国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鼓励企业采取良好环境实践,降低潜在环境负债风险。”

第二、国外发达国家特别重视环保问题。以美国、韩国和俄罗斯为例: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环评制度的国家,早在1969年就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该法于197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和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属联邦政府执行的活动和项目以及由联邦政府补助、担保或核准的活动和项目,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监督。依照联邦法律,美国大部分州、市制定了较联邦法更为严格的环境质量法,规定州或地方政府拟定的项目以及需要州或地方政府核准的私人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和《俄罗斯联邦生态评估法》是俄罗斯环保基本法律。《俄罗斯环保法》规定:在决定开始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时必须对其做环境影响评估,必须根据环保技术标准检查项目情况,应根据环保标准要求尽量利用最佳技术工艺,确保有关活动的有害影响降至最低,禁止环境影响后果不明的经营和其他活动项目,禁止可能造成自然生态系统恶化、改变和(或)消灭动植物和其他生物基因的项目,禁止浪费自然资源和其他恶化环境的项目,违反环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组织有权力参与解决环保议题。

韩国对外资企业和本国企业适用相同的环境评估规定,要求对部分领域内一定规模(面积、距离等)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具体规模标准详见韩国《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令》附表一。环评适用对象:共17大类、76个领域,主要包括城市开发、产业园区建设、能源开发、港口建设、道路建设、水资源开发、铁路(包括城铁)建设、机场建设、江河利用和开发、垦荒和公共水域填筑、旅游区开发、山地开发、特殊区域开发、体育设施设置、废弃物和粪尿处理设施设置、国防军事设施设置、土方砂石和矿物开采等;环评内容:共6大类、21个项目,要求对大气环境、水体环境、土地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等6个方面进行评估。

三、企业在对外投资前应调研国外的投资环境

企业在对外投资前除应调研国外环保政策外,还应调研国外的其他投资环境,例如市场准入政策、税收政策、劳动用工政策、基础设施状况、对外经贸关系的状况、金融环境的状况、证券市场的状况、商务成本的状况等。以美国为例:

在联邦政府层面,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地点、行业中立的政策。联邦政府不出台针对特定地点、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各州和地方政府往往根据当地情况出台吸引或限制投资的具体政策。此外,美国存在大量的与投资相关的联邦、州及地方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反垄断、并购、工资和社会保障、出口保障、出口管制、环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内容。在联邦层面,航空运输、通讯、能源、矿产、渔业、水电等部门对外国投资者设有一定的限制。美国限制外国投资者在美境内开展航空运营领域的直接投资。根据美国《1926年航空贸易法》、《1938年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所有美国航空运营商必须处于美国公民的实际控制之下,非美国公民不得在美航空运营商中拥有超过25%的投票权,且该运营董事长、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为美国公民。美国禁止外国经营或控制的公司获得从事通讯传输的许可,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通讯领域(电话、电报、电台、电视)的投资。只有美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的合伙公司可能在可通航的河流从事水电开发。只限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运船只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

美国税收管辖权分属联邦政府、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及各县市。所有美国公民、在美国从事经营和投资业务的外国个人和企业都受美国税法的约束。一个公司税赋情况根据该公司经营活动及其所在地而定。美国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销售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美国税收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征收。美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根据权责划分,对税收实行彻底的分税制。联邦与州分别立法,地方税收由州决定。三级税收分开,各自进行征管。税收管辖不同,对于应税所得的定义和所得的分配也不同。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前应了解好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笔者对企业在对外投资前应了解的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要求简要归纳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外资【2011】235号)文件以及其他规定要求,由境内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等事项由境内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境内企业根据其章程的规定,由该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进行事先决策;

(三)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发改委对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进行核准;

(四)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按规定进行核准;

(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的规定,由境内企业持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六)根据财政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境内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内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按规定进行审批;

(七)履行境外投资所需的其他程序。

五、地方政府应做好企业对外投资前后的服务工作

从当前情况看,无论是信息掌握,还是对外沟通交流的能力,企业与地方政府相比还差很远,因此,建议地方政府积极利用推介会、论坛、报告会等多种方式继续加大对企业对外投资工作的服务力度,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国家产业政府、拟投资国家的环保政策、投资环境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帮助企业解决企业在对外投资前或投资后出现的问题,而且使政府的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例如:

宁波市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拓市场促调整保增长工作的若干意见》,鼓励内外贸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成为重要一环。

天津近期的七项措施,将利用天津市与重点国家和地区的高层互访、友城关系、重要国际大型活动和会议等机遇,特别是要积极联系我驻外使领馆,协助企业做好与所在国政府、企业的沟通和谈判。

江苏省发改委近期专门组织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高层论坛,江苏发改委副主任郑晓荣表示,要鼓励企业并购拥有知名品牌和营销网络的境外企业,支持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形成自己的生产基地、营销网络、国际品牌和跨国公司。

综上所述,为更好的保障与推进哈尔滨对外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在对外投资前应做好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分析、论证,做好国内以及国外环保政策的调研工作,做好国外的投资环境的调研工作,了解好企业对外投资的程序要求,按国内以及国外有关规定履行投资审批程序,遵守东道国的有关规定,尽最大可能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尽最大可能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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