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站内搜索:

详细内容

浅析执行异议之诉——孙鹏

日期:2016-06-15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经过审查做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执行异议之诉在具体操作层面作出详细规定;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在第十五部分专用一章对此进行了规定,使得执行异议之诉具有了可操作性,下面浅析如下:

一、受理条件

1、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中主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如下:

1、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2、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异议的,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三、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1、管辖法院和立案审查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适用的诉讼程序

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是因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的争议在执行程序中没有得到解决而产生的后续救济途径,诉讼适用普通程序,这在《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3、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执行标的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四、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结果:

1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2、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另外,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五、执行异议之诉与虚假诉讼的衔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所属类别: 事务所专题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

版权所有: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黑ICP备19007863号-1

    电话:0451-86350670 86350671 86350672 86350673 86350674 86350675 86350676 86350677 86350678

    传真:0451-86350679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241号  邮编: 150080

累计访问量:1212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