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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及信用证诈骗的预防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04-30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和外贸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已成飞速发展之势,越来越多的工商企业加入国际贸易的行列。在国际贸易的结算中,信用证以其特有的长处,必然为大多数的贸易结算所选择和应用。但是,很多工商企业对信用证还比较陌生。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的含义、作用、特点及信用证诈骗的预防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的含义、作用及特点
  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开立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由其或其指定的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说,信用证乃是申请人的代理银行为申请人提供自身的信用。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汇付和托收方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因为,不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都会感到买卖的风险和金融上的不便。在采用汇付方式预付货款的情况下,进口商对出口商能否交货或所交货物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规定不能不有所担心,这无疑是在冒着极大的商业风险。同时,预付货款又增加了进口商金融上的负担。如先发货后付款,在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出口商又会担心对方不付款或不如期付款。
  进口商或出口商在采用预付货款或请银行贴现货汇或押款托收汇票等结算方式上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和不便,随着信用证的出现而基本得到了解决。信用证的性质属银行信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故较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出口商来说,信用可靠的银行取代信用状况不清的进口商,成为汇票收受人或保证人,所以只要持有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汇票,即可确保收款。而且在货物装运前,还可凭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在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和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通过押汇可及时收取货款。对于进口商来说,由于进行信用证的贸易,因而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而且申请开证时只需用缴纳少量押金,大部分或全部货款,待单据到达后再行支付,这就减少了资金的占用。通过信用证上所列条款,可以制约出口商的交货时间,以及所交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并按规定的方式交付货物和所需的单据和证件。由于给了出口商以信用证之便利,可以避免卖方在商品价格中加算付款危险增额,即能够以最有利的低价进口商品,对于银行来说,开证行的责任只是保证付款,而不必先贷出资金。出口地的议付行有了开证行的信用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就可以对出口商付款。这不仅方便了进出口商的双方贸易,银行也从中获取了利息和手续费等收入。
  2.信用证的作用。①保证作用。由于银行的保证作用,从而解决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加快了国际贸易的进展。②资金融通作用。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即可凭信用证所需单据向出口地银行打包贷款,申请做出口押汇,取得全部货款。而进口商开证时只需缴纳部分押金,单据到达后才向银行赎单付清差额。
  3.信用证的特点。①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银行对其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而,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独立的,即使进口商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②信用证虽然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信用证业务的一切关系人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由于银行不是贸易合同的当事人,银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③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而不管货物。
此外,还须强调指出,银行虽然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在表面上决不能有任何差异。也就是说,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
  二、信用证诈骗的形式和表现
  单证诈骗是国际贸易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是一项涉及一个商人对另一个商人或对银行的诈骗。
  1.预借提单。这是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已到期,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装船或尚未装船或因船期延误,影响货物装船前或开始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结汇,这种在货物装船前已为托运人借走提单,称为“预借提单”。在第一种情况下,虽然托运人在要求签发预借提单时必须出具“保函”,承担一切责任,但承运人仍需担当风险,收货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承运人的诈骗行为,而“保函”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往往是不能成立的。
  2.倒签提单。这是货物由于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如果仍按实际装船日期签署提单,可能影响结汇。为了使签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装运日期相符,以利于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填写,这种提单称为“倒签提单”。倒签提单的承运人需负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特别是货价下跌时,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理由拒绝提货并向法院起诉,扣留船只,直到取得补偿或保证金为止。
  3.船方发现货物包装破损会影响货物质量或明知货物质量、数量有问题却凭发货人的担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4.有的出口商,实际上是国际诈骗犯,根本没有把货物装船,伪造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等,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空子,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一致,向议付行、开证行骗走货物款。有的国际诈骗犯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一块是出口公司牌子,一块是运输公司牌子,两者结合,毫不费力伪造提单等。
  5.出口商以假货冒充真货,如外商以旧铁桶污水装满集装箱冒充马口铁、镀锌铁皮,用废纸冒充签字笔等。
  6.奸商以次货冒充好货,如港商用过时了的更换旧机器冒充先进的新机器。
  7.还有其他投机者伪造提单,在目的港提走他人的货物。
  8.外商伪造开立信用证,这是买方欺诈卖方的一种重要手段,他们套用使用多年的信用证格式,引诱我国国内出口公司发货,骗取货物。
  三、防范措施
  1.对外商的资信要做深入的调查。资本有多少?过去有没有什么不好的历史资信可靠才与其往来签订合同。
  2.必须加强国际贸易知识学习,提高业务素质,配备足够的外贸专业科技人才,如果没有懂外贸的人才,必须请有经验的外贸专家作咨询或作顾问。 
  3.要善于鉴别国际贸易中单证的真伪,大多数伪造的单据是十分粗糙的,它们蒙混过关往往是由于审单人员忙中难细以及知识和经验不足。
  4.外商通过银行将提单交给进口商,进口商有三天时间审查单据的真伪。进口商应委托有经验的外贸专家咨询和调查,如有可疑之处,应致电伦敦国际海事局核实,国际海事局与世界各地港口有业务联系,三天之内能答复提单真伪,如提单属实才可付款,不属实则停止付款。
  5.贸易中要少用第三者提单,一则中间环节多了增加费用和成本,二则容易被第三者诈骗。
  6.要保证装运的是合同所订货物,而且确实货物已装船,必须要求一些独立和有专业声望的检验的公司签发装船证书,实施装船预检、监造或监装。对重要的进口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进口,应指定由中国商检、中检公司或由中国商检委托的国外公证部门等对商品实施装船前检是验以及监装,是防止国际贸易诈骗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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