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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车配货介绍人应否承担货主货物被骗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1-25
  某日,宏达空车配货部业主李某迎来王某,声称车去河北,可配货。李某暂无货可配,经上网查询,得知诚捷空车配货部有待配货物,于是打电话给其业主赵某,介绍空车过去配货,并按行业约定收取了介绍费50元。
  赵某拿出一份已在空车配货部一栏上加盖本方印鉴的“货物运输协议书”让货主张某和王某自行签署。之后,张某监装了货物,没有押车,自回河北等待接货,但一直没有收到货物,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王某所填写的行车证照、身份证照均是虚假。货主张某诉赵某至法院,赵某称空车配货李某也是中介人,法院又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对于李某是否应承担张某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货物被骗失的起因在于李某,正是由于李某的中介才使赵某相信王某而致王某把货物骗走。而且,李某收取了中介费,未尽到审查车辆和司机真实性之义务,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对货主之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在“货物运输协议书”上签章的是赵某,赵某是居间人,收取的是货主的委托服务费,负有审查、核实配货车辆和司机真实性的义务和责任;李某只是一般的介绍,且当时并未确定空车配货能否成立,并无义务予以审查、核实。50元只是介绍费。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确定及权利、义务相关原则,不应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应由真正居间人赵某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和赵某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理由是:二人均为空车配货业主,是共同居间人,应共同负有审查、核实的义务。而李某、赵某均未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导致货物被骗。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和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二者应共同承担并依各自责任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该案先应理清法律关系,根据三方签署的《货物运输协议书》所载明,委托人(货主)是张某、居间人(配货部业主)是赵某、相对人(空车司机)是王某,李某虽然也身为配货部业主,但与成交的这批货物运输无关,不是法律关系当事人,李某没有接受货主的委托,只是按行业约定简单的介绍、引见相对人,不具有居间人的身份,因此也不享有居间人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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