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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对雷锋的照片进行版权登记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最近,在辽宁省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有位老人叫张峻,他是雷锋的生前战友,他一共拍摄了与雷锋有关的照片1万多张。2003年6月,张峻到辽宁省版权局为230张雷锋照片进行了版权登记。此事发生后,引起了人们很大的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人们不能对英雄的照片进行版权登记,张峻对雷锋的照片进行版权登记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张峻所拍摄的摄影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属于单位。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峻有权对雷锋的照片进行版权登记,张峻所拍摄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个人享有。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即张峻有权对雷锋的照片进行版权登记,张峻所拍摄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其个人享有。理由如下:
  1、没有法律规定英雄的照片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1995年1月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施行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从该办法可以看出,凡是作品作者或著作权人均可以对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张峻申请版权登记的正是其拍摄的摄影作品。所以张峻对其摄影作品申请版权登记有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将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与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根据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职务作品单位对其都享有著作权,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单位对职务作品才享有著作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雷锋照片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和行使,同时张峻老人所拍摄的摄影作品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不具有相同的性质。所以,张峻老人所拍摄的摄影作品不应由单位享有和行使著作权。
  综上,笔者认为,张峻老人对雷锋的照片有权进行版权登记,其对雷锋的照片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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