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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农民吕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行驶在乡村的公路上,在他超越前面同向行驶的一台农用四轮车时,四轮车司机孙某为了躲让吕某,向右打舵,四轮车掉进路边沟中,出沟后又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毁人亡。经检验吕某车上没有明显刮擦痕迹。但证人秦某证实两车相刮,四轮车前轮上检出刮痕。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孙某驾驶四轮车靠右侧路边行驶,吕某超车时应当预见到孙某躲车可能造成危险。客观上也是孙某躲让吕某才导致四轮车掉沟中,造成车毁人亡。此结果的发生与吕某超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并且秦某证实两车相刮,虽然吕某车上没有检出刮痕,但事过数日后送检,检验结果不准确。根据四轮车上的刮痕和秦某证言足以认定吕某有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定刑事犯罪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由于吕某车上没有检出刮擦痕迹,就不能认定两车相刮。四轮车上虽有刮擦痕,但不具有特定性,没有检出与三轮车的关联性。秦某虽然证明两车相刮,但属孤证,且其证言极不稳定,其对两车超车时状态先后有“挤、压、别、刮”四种说法,无以为据。且机动车速度很快,两车相刮只是瞬间情况,人的观察不可靠,也难以排除证言的感情因素。因此本案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吕某有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吕某超车是正常的,对于本案的发生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他不能预见到在他正常超车的情况下,孙某会掉进路边沟中。吕某的车上没有刮擦痕迹,证明两车没有接触。因此吕某没有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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