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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长假的集体企业职工能否与放长假的国有企业职工一样获得生活费?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王娟系哈市某集体企业的工人,近几年由于市场皮软,其所在企业的产品滞销。产品销路不畅,工厂的经济效益滑坡。企业为在竞争中求生存,只有以销定产,压缩开支和裁减富余人员。王娟是该企业第三批从生产一线上裁减下来的工人,王娟被裁后就与其他被裁减的工人一样回家待岗,放假回家待岗期间企业没给待岗职工发放一分钱。为生存也为依法争回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王娟以自己所在集体企业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以维持最低的生活标准。本案在仲裁时,对王娟请求企业给付生活费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及是否支持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是: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有权享有生活费的职工须是国有企业的工人,集体企业的放假职工是否发放生活费法律没有规定。所以,王娟的请求依法无据,应当裁决驳回。
  其二是:《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的规定,集体企业可以参照执行。该规定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所以是有效的。王娟是集体企业的富余职工,在放假期间,按照我省的上述规定,王娟所在的企业是有义务为其按月发放生活费的。所以,王娟的请求依法有据,应当支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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