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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奖券是否应兑奖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某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凡在商场购物满100元者可获奖券一张。在此期间,王某在该商场购物获奖券数张。数日后,商场经公开摇奖,摇出一等奖一名,奖金一万元,其他奖项若干名;其中一等奖正是王某手中的一张奖券。商场当即将中奖号码张贴于门前,并注明:“中奖者须在月底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事隔一个月后,王某路过商场门前,得知自己中了一等奖,便找商场兑奖,但商场则以过了兑奖期为由拒绝兑奖。为此,王某将商场起诉。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没有在规定的月底前兑奖,已超过兑奖期,商场有权拒绝,王某诉讼无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规则未使顾客周知,奖券上也未注明开奖和领奖截止日期。商场张贴的公告属单方行为,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商场应向王某支付全部中奖奖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奖券应认定无效。理由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不得超过5000元”,故商场不应兑现奖金。
  笔者对上述观点均不赞同。该奖券5000元以内应为有效,商场应给王某兑现奖金5000元。理由是:
  一、商场与王某之间的有奖销售行为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射幸合同(奖券中奖是不确定的)关系。有奖销售不受我们国家法律禁止,因此形成的射幸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就应该有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不得超过5000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所以商场这种抽奖式有奖销售设定的一等奖奖金一万元显然是违法的。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的规定,商场设定的一万元奖金中只有超过法定的5000元是无效的,而另外5000元是有效的。
  二、关于兑奖期限问题,商场张贴的公告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订立的原理,商场的有奖销售行为是消费者与之买卖合同和射幸合同订立的过程,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合同即告成立。商场如果事先没有告知兑奖期,视为双方没有约定兑奖的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故王某可随时要求兑奖。另外,《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奖金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本案中,商场事先并没有按上述要求去做,而是开奖后才张贴兑奖时间的信息,这种方式不可能让消费者及时知晓中奖情况。所以,王某不应受商场公告兑奖期的约束,商场应支付王某5000元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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