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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上摔伤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五年级小学生李某 在上体育课跳远的过程中,不慎造成右腿髌骨骨折,受伤后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用2656.20元。 事后,家长与学校就医疗等费用负担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学校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27.20元。
   对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并没有监护义务,学校按照正常的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体育训练,并无过错。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李某摔伤不属于学校应承但责任的情形,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学校对李某的受伤虽然没有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学校应分担李某的损失。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一,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责令相对方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对于学生李某受伤李某和学校都是没有过错的。首先,李某在上体育课时,按照体育老师安排进行跳远训练,作为接受义务教育的他本身并无过错。同时,学校安排学生上体育课是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体育课跳远活动是教学大纲中的应有教学内容,不能认为是危险性很大的活动;也不存在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学校对李某的伤也没有过错。如果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就不应承担责任。但对于李某,在学校实施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伤害自行承担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学校应分担李某的部分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能作为学校不承担责任的依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校园伤害赔偿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第九条对校园伤害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共列举了十一项,显然都是学校的过错行为。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和学生一方或双方存在过错情况下,适用该办法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双方均无过错,就不能简单的适用该办法了。根据法律的适用原则,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的效力等级要远远大于作为部门规章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以,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该案应适用民法通则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分担李某的部分损失。
  法院的这种裁决无疑是正确的。但从一个学校面对成百上千的在校学生和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来看,结合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性质,这种裁决又是一把双刃剑,可能造成学校不堪重负,甚至损害其他学生利益的后果发生。因此,对于这种类型的校园伤害案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应当建立健全一种转嫁风险的机制,如保险或设立一种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受害学生即可以得到及时救助,也可以减少很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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