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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买断工龄”后,原单位是否还应为其交纳社会保险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张先生是某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单位踏踏实实地干了十几年,现在单位要他买断工龄。张先生十五年的工龄只能拿不到一万五千元的遣散费,今后的生活没有了保障,张先生要求原单位为其继续交纳社会保险,遭到单位的拒绝。那么“买断工龄”后,原单位是否还应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呢?现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张先生为单位奉献了十几年,即使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也应继续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意见是: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既然“买断工龄”后,职工与原单位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原单位就没有义务再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买断工龄”并不是准确的法律用语,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据此法定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此处指的经济补偿金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买断工龄”。“买断”就是说明职工与原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终止了,权利义务自然也就消灭了,即原单位就没有法定的义务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了。当然,职工在就职期间,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当劳动者找到新单位后,新单位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而不能以“劳动者曾买断过工龄”为由拒付保险费用。“买断工龄” 对职工未来就业和社保缴费不产生丝毫影响。
  当今,已没有“终身制”的企业,劳动者不能再抱着以前“铁饭碗”的思想去要求已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劳动者如果有新单位,应要求新单位为其缴纳费用;如果仍在待业,想参加社会保险,应到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继续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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