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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案情简介:一天晚上,李某和他的女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因琐事与邻桌吃饭的白某发生争吵,并撕打在一起,被饭店的服务员拉开后,白某愤然离去。李某与女朋友吃完饭后,走出饭店大门时,突然白某和另外三个人,围住李某和他的女朋友进行殴打。李某奋力挣脱白某的殴打,准备跑走,这时听到她的女朋友大喊救命,李某回头一看,有两个人正骑在他的女朋友的身上殴打她,李某为了解救他的女朋友,转身跑过去,这时,白某将李某堵住,继续殴打李某,李某情急之下,掏出随手携带的水果刀向白某捅了一刀,致白某当场死亡。
  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李某和白某在饭店吃饭时,发生口角进而撕打,李某和白某都有过错,被服务员拉开后,撕打行为已经结束。白某离开饭店后,找来几个人伺机报复李某,于是当李某与其女朋友吃完饭离开饭店时,白某等人就堵在饭店门口对他们进行殴打。此时,李某在思想上根本就没有准备,而且不能预料能发生这种事情,即李某在主观上没有与白某互殴的故意,只是被动的抵抗。李某为了救他的女朋友,保护她的生命安全,对于阻止他这种行为的白某,实施了强烈的行为,致白某当场死亡。虽然李某制止的对象不是正在对其女朋友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但是,不排除解救其女朋友的障碍,就无法制止对其女朋友的不法侵害,无法保护其女朋友的人身安全,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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