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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偷剪他人头发,侵权吗?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刘某、张某、周某同是一宿舍学生,刘某、张某想约周某一起去剪头,周某不去。晚上,刘某、张某趁周某睡觉时,偷偷剪掉周某的头发。周某气愤,要求刘某、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三方协商未成。周某问:刘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头发剪掉后还可以长出来,剪头发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周某身体损伤,所以,刘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侵权,侵犯了周某的人身权。 
  笔者认为刘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周某的身体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没有把身体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但笔者认为,身体权应是公民享有的独立民事权利,他同生命权、健康权是有区别的。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确认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可以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保护。公民所享有的生命权,其中一项权利包括对自己身体完全性、完整性的维护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身体不受破坏、不受侵害,任何人侵害他人身体使起其身体组织遭受破坏都是侵权行为。本案刘某、张某未经周某同意,采取不适当行为剪掉周某的头发,侵害了周某的身体的组成部分,造成周某身体完整性的损害,因而构成对周某身体权的侵害。周某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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