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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就餐时,被他人砍伤,酒店应当赔偿吗?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刘某在一酒店大厅就餐,期间,邻座有几个人发生争吵,撕打时把刘某误伤,酒店劝阻无效报警时,行为人都跑了。刘某问:我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找酒店索赔吗?
  一种意见认为,可以要求酒店赔偿。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酒店应当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要求酒店赔偿,因为刘某的损伤事实同酒店提供的服务没有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刘某到酒店就餐,接受酒店的有偿服务,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虽然,该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纵观上述规定,其明确规定的文义是指经营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行为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的受伤行为系第三人造成,并非酒店提供的饮食或服务直接造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规定,对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人伤害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规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笔者认为,经营者应具有照顾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但这种注意义务只能局限在经营者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在能力范围之内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消费者遭受不法侵害。而本案发生的是无法事先预见和预防的突发事件,酒店只要进行了劝阻并及时报警,应当认为其已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对于刘某的损失,公安机关查明行为人后,他应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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