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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2
  季某有一张无密码活期银行存款单,有余额人民币三万元。由于不慎,季某将该存单连同身份证一同丢失。发现丢失后,季某急忙去报社做了丢失声明。一月后,季某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银行取该三万元存款。银行回答说,该三万元存款已于半月前被人凭存单和身份证取走。季某诉至法院状告银行,请求保护其财产权。关于季某的诉讼请求有否法律依据,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有法律依据,理由是季某在报纸上场声明丢失了;第二种是,没有法律依据,理由是银行依据《票据法》只接受挂失止付申请,而无义务遵照丢失声明。
   答案:依《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同时,付款人(本案中即指银行)无义务阅读丢失声明。又依《票据法》第七十八条,“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欠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即俗话说的认票不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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