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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23
        王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3年6月1日上午8点左右,王某在市内拉了几个自称到某区上坟的几个人,当车行至无人区时,车上的一人拿出自制的猎枪将王某杀害,然后将王某焚尸,抢走了出租车。2003年9月,几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时受害人家属李某提出她是否可以向几名犯罪嫌疑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李某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几名犯罪嫌疑人即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受害人家属李某来讲,其精神已得到安慰,所以其不能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
        1、法释[2000]47号及法释[2002]17号的规定是依据《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其着重点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而非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排除在该程序设置之外。
        2、民事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民事侵犯生命健康权的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既然“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更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了!
        3、在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的规定判决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死亡补偿费,其性质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既然在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当事人为什么不能在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设置,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但其附带民事诉讼所审理的案件,本质上仍是民事案件,与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同类民事案件应遵循共同的实体法规范,否则,因为追求效率的程序设计牺牲实体公正,与人民法院努力实现公正、效率的司法价值目标不符,也违反基本的社会正义观念,将难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李某可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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