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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委托拍卖行拍卖已经死亡的马鹿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4-02-01
        2002年8月份,外省某市查处了一起非法捕捉、杀害、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鹿的案件,没收了已经死亡的马鹿。林业部门没收马鹿后,准备委托拍卖行拍卖马鹿。对于林业部门是否可以委托拍卖行拍卖马鹿,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业部门作为马鹿的管理部门既然有权没收马鹿就有权委托拍卖已经死亡的马鹿。第二种意见认为,马鹿虽已死亡,但林业部门仍不能委托拍卖行拍卖马鹿。
        笔者认为,林业部门无权委托拍卖行拍卖已经死亡的马鹿。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马鹿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收购。所以,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林业部门不能委托拍卖行拍卖马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冲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作为林业行政部门不能证明或说明国务院有相应的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拍卖行拍卖马鹿。
        3、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施行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像马鹿这样的罚没财物可以通过拍卖程序进行拍卖。
        4、如果允许林业行政部门委托拍卖行拍卖马鹿,这样不仅可能会使马鹿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也很容易使人想起“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样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极为不佳。
        综上,笔者认为,林业部门无权委托拍卖行拍卖已经死亡的马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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