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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笔债务应由谁承担?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4-06-28
  2001年3月,甲、乙二人各自出资10万元合伙开办了和平服装商店。甲任商店经理,乙任副经理。第一年经营状况尚好,年终各自分红两万元。第二年由于甲、乙二人意见不一 ,失去了不少商机,基本没有盈利。2003年1月乙提出退伙,二人经协商订立了协议,约定:商店交给甲独自经营,到2003年底由甲退给乙10万元投资款,商店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1人负责。但双方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甲接过商店后经营到当年5月便歇业了,商店财产均由甲变价处理。
  2003年8月,由于和平商店在2002年5月欠李某货款5万元,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和平商店的合伙人甲、乙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笔债务应由谁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笔债务应由甲一人承担。因为甲、乙二人有协议,乙退出合伙,约定由甲一人承担商店的债权债务,且商店所有财产都由甲接收,乙与商店已经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商店债务应由甲一人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笔债务应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此笔债务是在甲、乙二人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甲乙二人签订了退伙协议,约定由甲独自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属于债务的转移,乙把自己应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甲。但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债权人不同转移,因此李某有权向甲、乙二人主张债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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