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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4-11-26
        
        某国有独资公司与公民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章某将坐落于市区内登记其名下一处400平方米私有房产,租赁给该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使用,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章某将房屋交付该公司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未按期缴纳租金,双方协商未果,章某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合议庭成员针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产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有效,理由是: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单位不得租用城市私有房屋”的规定,该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并且上述规定是强制性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未生效,理由是:从合同的主体、标的来看,是该国有公司与个人签订的租赁私有房屋的合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该租用行为未经人民政府批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因此,该合同由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尚未生效的合同。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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