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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口头合同是否成立?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5-01-17
        一天,新华木材经销公司李经理接到金永建筑公司张经理的电话称:金永建筑公司搭脚手架需要落叶松木杆400根,红松板材20立方米。双方商定落叶松木杆每根50元,红松板材每立米850元,十日内送货上门,货到付款。李经理放下电话就立即安排采购员联系货源,采购员马不停蹄在十日内把400根落叶松木杆和20立方米红松板材如数送到金永建筑公司。金永建筑公司张经理安排质检科金科长验收。金科长经过验收向张经理报告说新华公司送来的木材规格均不符合要求,拒收。新华公司的送货人把货卸到金永公司工地就返回公司,把情况向李经理作了报告。李经理马上给金永公司张经理打电话要求支付货款。张经理说木材不能用,马上取回,撤销合同。经双方反复交涉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新华公司一纸诉状把金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金永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案应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口头合同不成立,新华公司应当取回木材另寻买主。《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约束”。从本案金永公司张经理的要约来看,内容不够具体确定,没有关于木材规格的约定,缺乏本合同应当必备条款,不具备要约条件。新华公司李经理没有问明具体规格要求就盲目承诺并送货也有过错。因此可以认为本案口头合同由于缺乏必备内容,双方没有协商一致,可以认定合同没有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成立,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金永建筑公司应照价付款。本案合同的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确立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如约履行。《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李经理口头承诺时双方合同就成立。新华公司如约履行,金永公司拒绝无理。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双方木材买卖合同不成立。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经过商量,但没有对合同的必备条款木材的规格进行磋商。张经理虽然讲明买木材用于搭建脚手架,但并未讲明需要什么规格的木材。新华公司李经理因非建筑专业人员,难于准确把握搭建脚手架用材规格,况且不同的用户有不同的要求。双方合同欠缺主要内容,无法实际履行,就不应视为已经成立。新华公司应取回木材另卖。由于双方均有过错,损失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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