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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免费赠送的酒水造成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

来源: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7-01-05
  张某约朋友在某大酒店吃饭,席间大家推杯换盏很是高兴。结帐时酒店服务员告诉张某,如果不要发票可以赠送一瓶红酒,张某选择了要红酒。由于气氛热烈、大家酒兴正浓,决定把这瓶赠送的红酒喝掉。张某举杯一饮而尽,顿觉一阵刺痛,原来红酒中有几块碎玻璃,其中一块较大的玻璃片卡在了喉咙上。张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手术,碎玻璃被取出,共花去各项费用3000余元。原本尽兴而去却是心痛而回,张某认为都是酒中碎玻璃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酒店以红酒系赠品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张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
  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对于张某因赠送的酒水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酒店虽然为张某提供了服务,但酒水却是赠送的,客户因此造成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理所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至于客户损害既成事实,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本案来看,张某请客吃饭,与该酒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酒水有质量瑕疵,从而造成本案张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张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张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张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本案是关于免费服务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张某与酒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张某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时因酒店提供的酒中藏有碎玻璃而遭到人身损害,尽管该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赠送,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免费提供服务为由拒绝赔偿。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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