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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的“虎照”是否必然导致行为人构成诈骗犯罪?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07-04
        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根据陕西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周正龙2007年10月3日拍摄到的华南虎照片陕西发现华南虎。一时间,该消息轰动了整个网络,“打虎者”多,“挺虎者”有,假老虎事件被网络闹得沸沸扬扬。2008年6月29日, 陕西省政府新闻办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结果-----所谓“华南虎照片”系假照片,“拍照人”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至此,陕西“华南虎照片真假事件”水落石出、尘埃落定。
        据陕西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介绍,周正龙(男,54岁,陕西省镇坪县农民)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是一个用老虎画拍摄的假虎照。周正龙之所以要拍假虎照,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所以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目前,周正龙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事件真相大白之后,对于周正龙的行为究竟是否应该按照诈骗犯罪进行处理,网络上传出两种不同声音。主张应当追究诈骗犯罪刑事责任的人认为:周正龙拍假虎照的行为构成欺诈,而且其领取了有关部门发放的2万元奖金,所以其行为已涉嫌诈骗犯罪。反对者认为:周正龙拍假虎照的行为虽然构成欺诈,但其拍摄虎照的目的不是为了领取了有关部门发放的2万元奖金,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笔者认为,应该分两个阶段来看待这一问题。
        第一阶段:周正龙拍摄虎照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刑法学原理上来讲,行为人的主客观必须统一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客观方面,周正龙确实存在欺诈行为,虚构了有老虎的事实,制作了虚假的照片。但主观方面来看,还要看行为人当时为什么要拍摄虎照。如果行为人当时就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可能获得2万元奖励,他仍然进行这种造假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诈骗犯罪的开始。反之,如果他当时并不知道也没有想到造假以后可以获得奖励,那么他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即便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也不能导致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
        第二阶段:周正龙明知道自己诈骗虚假,却仍然领取2万元奖励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笔者认为,周正龙向颁发2万元奖励的部门隐瞒了自己照片是假照片的事实,也属于刑法上的欺诈。再结合这时候周正龙已经明显具有非法占有该2万元奖励的主观故意。那么,此时的主客观相统一,周正龙已经从一个仅仅是拍假虎照的作者转换为涉嫌诈骗犯罪的嫌疑人了。
        所以说,我们不应肯定周正龙拍摄假虎照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当他使用假虎照欺骗有关部门意图获取或者已经获取2万元奖励以后,其行为已经产生社会危害性构成诈骗犯罪,应当依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鄙视周正龙的造假行为,但同时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认真查处、仔细甄别并正确适用法律。同时也应该告戒我们自己,不该得的钱不能要,否则“伸手必被捉”。可是,这样全民素质的提高以及法律信仰的建立,不能不说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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