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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刘老根”商标是否属恶意抢注

日期:2003-04-30

 

 
        据悉,随着电视剧《刘老根》的热播,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李光岚花2000元抢先申请注册了“刘老根”商标。申请日期为去年4月24日,申请的30类商品中包括咖啡、糖、非医用营养粉、谷类制品、冰淇淋、食盐、调味酱油等。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受理此项注册申请,按规定已结束为期4个月的公示,正等待最后审批结果。
  “刘老根”被如此注册算不算恶意抢注,社会各界众说纷纭,法律界的看法和主张也不一致。
  认为构成恶意抢注的理由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李光岚申请“刘老根”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在有意借电视剧《刘老根》著作权这一在先权利的影响当不容置疑,构成恶意抢注。”
  我们认为不构成恶意抢注。理由是:“在先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比较公认的至少包括:已受保护的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版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刘老根”作为文学作品中虚构的人物,显然不能享有姓名权。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对文学作品的名称是否受保护又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李光岚依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申请注册“刘老根”商标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最后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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