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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安机关寻找失踪的人,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1
  刘某因与女儿吵骂,其女儿离家出走近一个月,下落不明。刘某随后派人四处寻找,但却一直没有结果。半月后刘某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派人寻找。公安机关以人手少、经费紧张为由,拒不履行义务。于是刘某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到法院。法院当日即予以受理,后判决被告立即予以立案调查,履行其做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尽的义务。长期以来,人们的头脑中一直有这样的概念,即“民告官”是在“官”罚了“民”的情况下产生的,无罚便无“民告官”。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行政机关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代表国家的意志,履行该项权力也是其应尽的义务。如不履行该义务,便是违法和失职,同时也侵犯了广大公民和组织的权利。这种消极的不作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量存在的。对于本案而言,公安机关的职责便是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当公民求助的时候,二者之间便产生了特定的权力义务关系,公安机关就产生了保护公民的法定义务,如不履行,便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受理该案既合情理又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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